吉林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業務實施辦法

"(四)在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

基本信息

吉政辦發〔2004〕62號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業務實施辦法的通知
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業務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進政務公開,實施“陽光政務”,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保證我省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規範運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法規和《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務大廳建設方案的通知》(吉政發〔2002〕28號)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的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適用於本辦法。
第三條 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招投標中心)負責對進入省政府政務大廳的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的協調、服務和規範管理,配合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對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的招投標活動實施監督。

第二章 工作範圍

第四條 經省財政廳批准的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的政府採購公開招標活動,其標書發售、投標、開標、評標、定標工作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進行。
第五條 進入省政府政務大廳的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的招標公告、中標結果除在財政部或省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媒體上及時向社會發布外,還須在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上發布。

第三章 工作程式和要求

第六條 招標公告信息發布程式和要求:
(一)凡屬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政府採購活動,經省財政廳批准並確定為公開招標的,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須到省政府政務大廳辦理招標公告信息發布手續。
(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辦理招標公告信息發布手續時,應提供填寫完畢的《招標公告信息發布備案表》(式樣見附屬檔案1)、項目批准檔案、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及軟碟。《招標公告信息發布備案表》應當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採購代理機構須提供與採購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協定書複印件。
(三)首次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政府採購招標業務的採購代理機構要將營業執照(或法人證書)複印件等證明檔案在省政府政務大廳備案。
(四)招投標中心對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交的《招標公告信息發布備案表》、擬發布的招標公告文本及有關的證明檔案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後,屆時在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上發布招標公告。
第七條 標書發售程式和要求:
(一)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按照招標公告公布的標書發售時間,派專人到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綜合視窗發售標書。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要在標書發售的前兩個工作日,將負責標書發售的工作人員名單告知招投標中心,以便招投標中心做好標書發售場地布置等各項服務工作。
(二)由招投標中心配合有關監督部門對標書發售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第八條 投標、開標、評標專家抽取程式和要求:
(一)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編制招標檔案、確定開標時間時,應事先與招投標中心協商,以便招投標中心根據開標場地使用情況,合理安排並確定開標時間。
(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要在招標檔案要求的提交投標檔案截止時間前兩個工作日內填寫《開標備案表》和《評標專家抽取備案表》(式樣見附屬檔案2、3),提交招投標中心辦理開標等有關事宜。《開標備案表》和《評標專家抽取備案表》須經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三)招投標中心對《開標備案表》、《評標專家抽取備案表》的各項內容審核無誤後,由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通知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代表、有關監督部門人員,按《評標專家抽取備案表》確定的抽取評標專家時間到招投標中心評標專家抽取室抽取評標專家。
(四)在有關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在招投標中心評標專家抽取室隨機抽取評標專家。抽取完畢後,由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現場通知被抽取的評標專家按確定的時間到評標現場參加評標工作,並列印出《評標專家抽取確認單》,經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代表、現場監督部門人員、系統操作員共同簽字後存檔備查。
(五)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在開標的前一個工作日派人到開標、評標現場與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共同布置會場、檢測網路及電器設備,以確保開標、評標工作的順利進行。
(六)開標前,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要派專人到招投標中心簽到視窗組織簽到並負責受理投標檔案及收取投標保證金等事宜。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檔案送達投標地點。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檔案後,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在招標檔案要求提交投標檔案的截止時間後送達的投標檔案,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
(七)由招投標中心協助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組織投標人、監督部門人員、公證機構人員進入開標會場。
(八)開標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主持。首先由主持人宣布會場紀律、評標原則及辦法等有關事宜,然後由投標人或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檔案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採購人委託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並公證。經確認無誤後,在監督部門的監督下,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及投標檔案的其他主要內容。
(九)開標過程通過設在開標會場的電子螢幕和省政府政務大廳的觸控螢幕同步播放,確保公開透明。
(十)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負責對開標過程進行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九條 評標程式和要求:
(一)評標專家進入評標現場前,應到招投標中心簽到視窗簽到,簽到時須出示本人身份證及有關部門核發的評標專家證書,經工作人員確認後進入指定評標室進行評標。
(二)評標由採購人和評標專家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三)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四)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由評標委員會成員推舉產生。
(五)評標首先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宣布評標紀律、評標標準及辦法、迴避事項等有關事宜。然後由評標委員會負責人組織評標專家按評標標準及辦法進行獨立評標,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擾。
(六)如評標委員會成員中有需迴避的專家,須填寫《評標專家迴避登記表》,然後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從備選專家中重新選擇和替換評標專家。
(七)評標現場實行全封閉管理,除評標專家、監督部門人員和必要的現場工作人員外,其他人員一律不得進入。
(八)參加評標人員因特殊情況需暫離評標現場時,須經現場監督人員批准,並在招投標中心工作人員陪同監督下,方可暫離評標現場。
(九)具體評標工作按省財政廳制定的《吉林省省級政府採購評標會場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吉財採購〔2004〕429號)執行。
(十)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提交書面評標報告,並推薦合格的中標侯選人或直接確定中標人。評標報告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現場工作人員負責記錄、整理,並經評標委員會成員、現場監督部門人員共同簽字後生效。
第十條 中標結果信息發布程式和要求:
(一)中標結果確定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要填寫並提交《中標結果信息發布備案表》(式樣見附屬檔案4)、擬發布的中標公告文本及軟碟,到招投標中心辦理信息發布有關事宜。
(二)《中標結果信息發布備案表》須經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
(三)由招投標中心對《中標結果信息發布備案表》、擬發布的中標結果文本的各項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在省政府政務大廳招投標信息網上發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經省財政廳批准並確定為公開招標的政府採購項目,其招投標活動必須在省政府政務大廳規範進行。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須持省財政廳下達的《任務通知書》到招投標中心辦理有關招標業務的具體事宜。
第十二條 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未按本辦法進行政府採購招標的,視為採購無效。有關部門不得撥付採購資金,並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 省監察廳駐省政府政務大廳監察室以及省級政府採購監督管理部門對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的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進行全程監督,並負責受理有關的投訴和舉報,對違紀、違法的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檔案管理

第十四條 對於在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的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活動所形成的採購檔案、資料等原則上由採購人或其委託的採購代理機構負責收集、整理和存檔。招投標中心負責有關備案資料(包括對招投標活動進行全程監控所形成的聲像資料等)的收集、整理和存檔工作。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吉林省政府政務大廳開展省級政府採購招投標業務實施辦法)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4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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