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就業局

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基本信息

吉林就業局

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吉林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8〕25號),組建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為省政府組成部門。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掛吉林省外國專家局牌子。

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將原省人事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以及原省外國專家局的職責整合劃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3.綜合協調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工資政策。

4.制定企業懲處職工的基本準則。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審批和監督檢查等職責劃給省商務廳。

2.將技工學校評估認定工作交給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管理職責,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政策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人才市場與勞動力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組織實施勞動、社會保障監察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政策;組織起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和措施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全省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組織落實就業援助制度;擬訂落實職業資格制度相關政策,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

(四)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辦法;編制全省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參與制定全省社會保障基金投資政策。

(五)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實施意見,促進建立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參與省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參與人才管理工作,制定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健全博士後管理辦法,負責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省(回省)工作或定居政策。

(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政策和特殊人員安置政策;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並組織實施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擬訂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受理勞動、人事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勞動、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或突發事件。

(十三)負責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

(十四)負責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財務、政務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保密、安全保衛、信息報送等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的綜合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新聞宣傳等工作。

(三)法規處。

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監督檢查相關政策法規執行及依法行政情況;組織開展相關行政監督檢查;承擔相應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處罰聽證工作;承擔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的培訓、諮詢服務和宣傳工作及有關法律事務工作;承擔有關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及相關管理工作;審核行政處理和行政處罰程式及行為的合法性;審核行政許可項目的合法性。

(四)規劃財務處。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參與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及省本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匯總編制本廳管理的各項資金(經費)預決算並負責管理廳機關專項經費;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的管理工作;承擔廳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財務審計工作,指導監督廳機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管理廳屬國有資產;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五)就業促進處(國際合作處)。

擬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勞動力流動政策和措施,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參與擬訂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擬訂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擬訂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省就業管理政策。

經授權代表省政府參加國家之間勞工組織的活動和工作;承擔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工作;承辦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與港澳台交流合作事宜;組織參加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承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多邊協定談判工作。

(六)人力資源市場處。

擬訂並組織實施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擬訂國(境)外、省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進入我省的管理政策;擬訂人力資源中介機構資質標準;擬訂人力資源市場從業人員資格標準;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擬訂特殊需要人員的調配政策,指導監督全省人員調配工作;承擔省人才開發資金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軍官轉業安置處(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直(中直駐長)黨政機關及其在長有關單位安置、選調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負責軍隊轉業幹部培訓;組織擬訂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承擔省政府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職業能力建設處。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政策、規劃;擬訂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地方標準;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在國家教育工作方針政策指導下,擬訂全省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並監督實施,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

(九)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完善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國家級專家和省有突出貢獻專家等省級專家的選拔工作;擬訂完善吸引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和留學人員來省工作或定居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非教育系統公派留學工作及省內國家級和省級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建設工作;負責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擬訂各類專業技術資格評價標準;負責全省高級評審委員會的管理和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管理工作;推行專業技術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指導監督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十)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處。

負責全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省屬事業單位年度公開招聘人員計畫並組織實施;擬訂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省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並組織實施。

(十一)農民工工作處。

貫徹落實國家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

(十二)勞動關係處。

貫徹落實國家勞動關係政策;擬訂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負責企業職工以及與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人員的省際間流動管理工作;擬訂全省地方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調控政策和辦法,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擬訂並組織落實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勞動標準制定工作;監督執行國家企業職工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以及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參與省級企業勞動模範評定工作。

(十三)工資福利處。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增長規劃和調控政策;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管理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指導市(州)、縣(市、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福利和離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機關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制度;負責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有關政策法規的研究和指導工作;協調、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十四)養老保險處。

擬訂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組織落實企業職工離退休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備案制度;擬訂養老保險社會化管理服務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監督實施;指導監督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五)失業保險處。

擬訂全省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失業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完善失業預警制度,擬訂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的政策;擬訂並監督實施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政策;指導監督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處。

擬訂全省醫療、生育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直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離退休幹部醫療費統籌的政策調整和監督檢查;指導監督醫療、生育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處。

擬訂全省工傷保險制度改革實施意見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承擔中省直事業單位工傷認定工作;組織全省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承擔全省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申請退休人員的勞動能力鑑定工作,以及中省直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工作;指導監督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處。

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及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監督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障監督處(吉林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管理規則;綜合協調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政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法,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網路,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並管理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系統,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承擔省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調解仲裁管理處(人事爭議仲裁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法律、法規、規章、政策;擬訂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的實施規範,指導監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有關勞動、人事爭議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一)勞動監察處。

擬訂勞動監察工作規劃和工作規範;組織實施勞動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地方開展勞動監察工作;協調跨區域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負責勞動監察技術裝備管理工作。

(二十二)信訪辦公室。

擬訂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規章制度和政策,監督、檢查、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人民民眾提出的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信訪事項。

(二十三)引智項目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聘請國(境)外專家和出國(境)培訓的法規和相關政策;擬訂全省智力引進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和省重點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項目,擬訂並落實全省聘請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計畫;負責智力引進成果的推廣和引智示範基地管理工作;負責全省引智經費的管理、使用、監督和檢查;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專項經費資助的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部門與地方出資的出國(境)培訓項目的初審;負責全省出國培訓備選人員外語水平考試(BFT)管理工作。

(二十四)外國專家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外國專家管理服務的政策法規;負責受聘我省工作的外國專家和港澳台專家來省工作有關工作;負責對外國專家聘用單位的資格審查;牽頭組織對外國專家的表彰獎勵工作;建立國外人才信息網路,與國外官方機構及其他組織開展相關交流與合作;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的外國專家工作。

(二十五)行政審批辦公室。

承擔本部門負責的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工作;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勘查、論證、審核等相關工作;負責有關行政許可證及相關證書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管理;負責有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負責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由本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二十六)人事處。

負責廳機關及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等工作;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人員出國政審工作。

(二十七)老幹部處。

負責廳機關離退休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人員編制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機關行政編制146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5名,處級領導職數62名(含正處長級仲裁員4名、副處長級仲裁員2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工勤人員事業編制12名。

其他事項

(一)按規定管理吉林省公務員局。

(二)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政策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牽頭,會同省教育廳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教育廳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附則

本規定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省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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