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吉林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

(2016年11月17日吉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工作,保證實驗動物質量,適應科學研究需要,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人工飼育,對其攜帶的微生物、寄生蟲實行控制,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清楚,用於科學研究、教學、生產、檢定以及其他科學實驗的動物。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實驗動物的生產、使用以及監督管理等活動。

第四條 實驗動物的管理應當遵循統一協調、合理規劃、資源共享、有利於促進實驗動物科學研究和套用的原則。

第五條 實驗動物按照國家標準實行分級分類管理。

第六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產與使用

第七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

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使用實驗動物開展科研、教學、實驗、檢測、檢定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生產設施符合國家對不同等級實驗動物設施的標準要求,並具有設施的環境檢測手段;

(二)實驗動物種子來源於國家認可的保種單位、種源單位,質量符合國家標準;

(三)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四)有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熟練技術工人和檢測人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申請實驗動物使用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實驗動物實驗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二)實驗動物飼料、墊料、籠具、飲水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

(三)有專門的實驗動物飼養和動物實驗人員;

(四)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相應的標準操作規程;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不得出租、轉借、轉讓或者超許可範圍使用。

第十一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屆滿需要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十二條 實驗動物許可證登記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向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申請變更。

第十三條 為補充種源或者開發實驗動物新品種需要捕捉野生動物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第十四條 實驗動物應當按照不同等級、不同來源、不同品種、品系和不同實驗目的分開飼養和管理。

第十五條運輸實驗動物的車輛和使用的籠具應當符合實驗動物等級和動物福利要求,不得在同一籠具內混合裝運。

第十六條 開展實驗動物生產工作,應當根據實驗動物遺傳、微生物、寄生蟲、營養和設施環境的控制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質量、飼料、籠具、墊料、飲水和環境進行監測,各項操作和監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

第十七條 供應實驗動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使用者提供質量合格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應當標明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號、品種、品系的確切名稱、等級、遺傳背景以及來源等內容。

第十八條動物實驗使用的實驗動物應當來自取得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的供應方,並附有實驗動物質量合格證。

第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實驗動物信息追溯制度,保證實驗動物信息可追溯。

第三章 檢測與檢疫

第二十條 質量監督、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實驗動物實行質量監督和質量檢測。實驗動物質量執行國家標準;國家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行業標準;國家、行業尚未制定標準的,執行地方標準。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對生產和使用的實驗動物進行抽查檢驗,抽查檢驗不得收取費用。

第二十一條 實驗動物質量檢測應當符合實驗動物質量控制標準,各項檢測數據應當有完整、準確的記錄。實驗動物經檢測不合格的,從事實驗動物保種、繁育、供應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通報使用單位和個人,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實驗動物的使用單位和個人,發現不合格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實驗動物的預防免疫,應當結合實驗動物的不同防疫要求辦理。

第二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實驗動物生產單位、實驗動物使用單位應當根據應急管理要求,制定實驗動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發現實驗動物患有傳染性疾病以及人獸共患疾病時,應當立即報告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同時報告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和衛生計生主管部門,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採取處理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條 實驗動物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由單位主管負責人和專業技術人員組成的實驗動物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培訓、實驗動物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等管理工作。

實驗動物的生產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設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機構,負責實驗動物科研項目的福利倫理審查工作。不具備成立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機構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委託其他實驗動物福利倫理審查機構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未經崗位培訓的人員不得從事實驗動物工作。

第二十七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採取保障從業人員健康與安全的防護措施,並每年組織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健康狀況不宜承擔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應當及時調離工作崗位。

第二十八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維護動物福利,不得虐待實驗動物,必須處死的動物應當採取安死術。

第二十九條 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生物安全的相關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將實驗動物帶出實驗動物設施,不得擅自將非實驗動物帶入實驗動物設施。

第三十條 開展病原感染實驗、化學染毒實驗和放射性實驗等特殊動物實驗活動,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部門的特殊管理要求,並遵守操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 開展實驗動物基因修飾研究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二條 對在實驗動物生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棄物以及動物屍體等,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對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情況以及管理活動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四條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監督檢查單位和個人的正常生產經營與動物實驗活動,不得收取監督檢查費用。

第三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違法從事實驗動物生產、使用行為的,有權向省科學技術主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舉報。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發現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在實驗動物許可證的受理、審批和監督檢查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

第三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公開實驗動物管理信息,並向社會公開實驗動物生產設施、實驗動物實驗設施和實驗動物產品的監督檢查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或者逾期未換領實驗動物許可證從事實驗動物生產或者使用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活動,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借、轉讓、出租實驗動物許可證或者超實驗動物許可證許可範圍從事實驗動物生產和使用活動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一)未向使用者提供質量合格證的;

(二)發現不合格實驗動物,未及時通報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的;

(三)使用後的實驗動物流入消費市場的;

(四)銷售不合格實驗動物或者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進行動物實驗的。

向使用者出具虛假合格證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吊銷其實驗動物生產許可證。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一)不同品種、品系、等級和不同實驗目的的實驗動物不分開飼養的;

(二)不同品種、品系和等級的實驗動物在同一籠具內混裝運輸的;

(三)實驗動物的飼料、籠具、墊料、飲用水不符合國家標準和相關要求的;

(四)未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

(五)操作、監測、檢測數據的記錄不完整、不準確的;

(六)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設施的;

(七)虐待實驗動物的;

(八)未採取保障從業人員健康與安全防護措施的。

第四十一條未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實驗動物生產、使用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廢棄物以及動物屍體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暫扣其實驗動物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或者人獸共患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或者個人未及時採取相應的預防控制措施或者未立即報告有關部門的,由衛生計生或者動物防疫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由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暫扣其實驗動物許可證,責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吊銷其實驗動物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準予許可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單位或者個人不準予許可的;

(三)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許可決定的;

(四)不按規定程式作出許可決定的;

(五)未向社會公開實驗動物管理信息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

(六)實施監督檢查時,妨礙被監督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常生產、使用的;

(七)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十四條 實驗動物檢測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出具虛假檢測報告、違規檢測以及收取費用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實驗動物福利,是指善待實驗動物,在飼養管理和使用實驗動物活動中,保證實驗動物能夠受到良好的管理與照料,為其提供清潔、舒適的生活環境,提供保證健康所需的充足的食物、飲水和空間,使實驗動物減少或者避免不必要的傷害、饑渴、不適、驚慌和疼痛。

(二)實驗動物倫理,是指在實驗動物生產、使用活動中,人對實驗動物的倫理態度和倫理行為規範,主要包括尊重實驗動物生命價值、權利福利,在動物實驗中審慎考慮平衡實驗目的、公眾利益和實驗動物生命價值權利。

(三)安死術,是指以人道的方法處死動物的技術,使動物在沒有驚恐和痛苦的狀態下安靜並在儘可能短的時間內死亡。

第四十六條本條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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