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名稱: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在中共吉林市昌邑區委宣傳部領導下的昌邑區文學工作者、愛好者、業餘作家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受憲法和法律保護。
第三條本協會宗旨是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黨的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共昌邑區委宣傳部、昌邑區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接受吉林市作家協會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協會會址設在吉林市世貿廣場4號樓101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協會會員學習文學理論,研討、交流、總結文學創作經驗。
(二)組織協會會員開展文化研究、採風、筆會、文學創作活動, 培訓指導文學愛好者開展學習、創作活動。
(三)創辦協會刊物(暫定刊名《長白島文學》),展示協會文學成果,為文學工作者和愛好者提供創作平台。
(四)舉辦各種形式的作品推介活動。
(五)舉辦多種社會文化服務活動。
第三章會員吸納
第七條本協會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章程;
(二)有意願加入本協會;
(三)在文學創作上有一定成績,在區、市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申請表);
(二)經區作家協會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主席團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本區所屬的中國作協、省作協、市作協會員,直接納入本會會員。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三)享有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團成員、理事;
(三)審議主席團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相關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主席團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5年。
第十七條主席團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協同理事會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主席團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五)決定會員的吸納和除名;
(六)提名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並與理事會共同議定;
(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向協會主席提名副主席、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主席團須有1/2以上主席團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主席團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主席團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下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對協會主席負責,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議定協會刊物《長白島文學》交流、宣傳、推介事宜;
(三)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與主席團協同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有關事宜;
(四)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提名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命。
理事會須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鑒於本協會任職人員多為退休人員,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職年齡放寬,但最高任職年齡不能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有身體健康、觸犯法紀或其他特殊原因的,協會主席(或2/3以上主席團成員)可臨時召集主席團會議,啟動對於協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等協會領導的罷免程式。其主席團會議決定應及時通報理事會及其成員。
第二十三條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團會議;
(二)提名任命協會副秘書長;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為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五)會員代表大會期間,如遇特殊情況可召集主席團會議,啟動有關動議程式。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對協會主席負責,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協助協會主席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行政、後勤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活動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捐贈;
(三)會費;
(四)在核准範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的相關收費;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用作其它用途。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如發生經營事項,必須按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本協會的資產,單位、個人均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主席團、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主席團會議或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解釋權歸屬本協會主席團,凡未經本協會批准及違規的個人行為與本協會無關。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第一屆機構
發起人:錢 俊、於江龍(靜川)、宋曙春、吳寶吉、周春亭、林萬國、周凌穎。
顧問 :邱蘇濱、張瑞田、金克義、金偉信、王克榮
名譽主席:姜海龍、劉靖、錢俊
主席 :於江龍(靜川)(法人)
常務副主席 :宋曙春
副主席 :許秉利、郝志光、吳寶吉、周春亭、胡 哲、鄒艷華(女)
秘書長 :周凌穎(女)
副秘書長 :宗 瑩(女)、孫靖北、孔玉新(女)、王銳(女)武聰穎(女)
區作協黨支部書記:林萬國
導師團:格致、宋虹、趙文明、徐娉婷、王可心、趙平、李洪元
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常務理事會由 16 人組成,首屆常務理事名單如下 ( 排名不分先後 ):
於江龍(靜川)、宋曙春、吳寶吉、許秉利、郝志光、金福來、胡哲、林萬國、周春亭、周凌穎(女)、宗瑩、孫靜北、張志民、鄒艷華(女)、孔玉新(女)、王銳(女)武聰穎(女)
首屆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協會理事會,理事會成員共 26 人,名單如下 ( 排名不分先後 ):
於江龍(靜川)、宋曙春、吳寶吉、吳秋錦、許秉利、郝志光、金福來、姜福榮、胡 哲、林萬國、周春亭、周凌穎(女)、宗 瑩(女)、張志民、鄒馨毅、鄒艷華(女)、李德彥、韓鳳金、孫靜北、孔玉新(女)、杜艷華(女)、姚樹森、姚春祥、倪西燕(女)、王銳(女)武聰穎(女)
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會員名單如下 ( 排名不分先後 ):
於江龍(靜川)、於可心(女)、宋曙春、宋曉媛(女)宋曉紅(女)、吳寶吉、吳秋錦(女)、王秀雲(女)、王玉珍(女)、王銳(女)、王克榮、張玉岐、張志民、張麗艷、張洪傑、張博(女)、張霞(女)、張義、張薇(女)、孫景琦、孫靖北、孫成功、周春亭、周凌穎(女)、鄒艷華(女)、鄒馨毅、劉艷珍(女)、劉顯龍、李洪元、宗 瑩(女)、金福來、李 卓、倪周童、倪西燕(女)、趙鑫鑫、姜福榮、唐風義、唐可、唐 哲、唐鰥、姚春祥、姚樹森、胡 哲、胡漢明、郝志光、杜春鄂、杜艷華(女)、雲效東、樊耀文、房家昌、朱凱、韓旭、武聰穎、邵宗發、邵忠人(女)、孟 虹、商 鐳、林萬國、孔玉新(女)孔玉晶(女)、劉 莉(女)、齊志才、廉 洪(女)隋 然(女)許秉利、段逢艷(女)韓松林、呂秀琴(女)、柳旭東、袁寅秋、錢俊(女)、李德彥、韓鳳金(昌邑區轄區內暫時會員72人)
吉林市昌邑區作家協會
2017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