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屆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4日
根據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際,現決定對《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13號令)予以廢止。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地方規章(類別)
吉林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的決定在2013.01.24由吉林市人民政府頒布。
的決定》,已經2013年1月17日吉林市人民政府15屆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24日
根據吉林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實際,現決定對《吉林市城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暫行辦法》(吉林市人民政府第213號令)予以廢止。本決定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或者市、縣(市)人民政府已依法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
地方規章(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