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實施辦法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和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以及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第五條 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並設立“吉安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統一管理經濟適用住房計畫、建設;統一協調需住房人群的政策界限和政策銜接。
市、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是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實施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改委、國土資源、規劃建設、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根據職責分工,負責經濟適用住房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房管部門會同發改委、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編制本地區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計畫和年度建設計畫,並納入地方社會經濟發展計畫。
市、縣發改委會同房管、規劃建設、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經濟適用住房發展規劃、年度建設計畫和項目儲備情況,編制好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和用地計畫。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畫中統籌安排。
第二章 優惠政策
第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合理布局,實行行政劃撥方式供應。嚴禁以經濟適用住房名義取得劃撥土地後改變土地用途,變相搞商品房開發。
第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減半徵收;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納入當年的市政配套建設,與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同步實施。 
第九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規定外,還應當提供準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證明。個人住房貸款利率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貸款利率,不得上浮。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條 用於個人購房貸款的住房公積金,可優先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發放。
第三章 開發建設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按照政府組織協調,企業市場運作的原則,實行項目法人招標,參與招標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必須具有相應的資質、資本金、良好的開發業績和社會信譽。
第十二條 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按以下程式辦理申請手續:
(一)開發企業持項目申請檔案、總體方案、可行性分析等資料報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公室,經初審後,將成熟的項目報市政府審定。
(二)市政府同意後,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根據審
定意見下發批覆,開發企業持批覆到市發改委、規劃建設、國土部門辦理立項、建設用地規劃和土地使用手續。
(三)開發企業填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投資計畫表,由市發改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聯合下達建設與投資計畫。
(四)憑立項、計畫等批文到市規劃部門辦理報建聯審手續。
第十三條 由政府統一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開發建設單位,中標單位按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申報程式辦理。
第十四條 各縣、市在規劃範圍內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含)以上項目按上述程式申報,建築面積在3萬平方米以下的項目,由各縣、市參照上述程式審批,並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備案。
第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要嚴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小套住戶面積控制在65平方米以內,中套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開發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
建設單位應當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並承擔保修責任。
經濟適用住房依據《吉安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專項維修基金,用於保修期後的維修管理。
第四章 價格的確定和公示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確定,銷售價格由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組成,具體按照《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計價格[2002]2503號)的規定確定。
銷售基準價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三部分組成。
(一)開發成本
1、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用於徵用土地和拆遷補償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遷安置補償費。
2、開發項目前期工作所發生的工程勘察、規劃及建築設計、施工通水、通電、通氣、通路及平整場地等勘察設計和前期工程
費。
3、列入施工圖預(決)算項目的主體房屋建築安裝工程費,包括房屋主體部分的土建(含樁基)工程費、水暖電氣安裝工程費及附屬工程費。
4、在小區用地規劃紅線以內,與住房同步配套建設的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區規劃要求建設的,不能有償轉讓的非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
5、管理費按照不超過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2%
計算。
6、貸款利息按照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為住房建設籌措資金所發生的銀行貸款利息計算。
7、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第八條規定計收。
(二)稅金
依照國家規定的稅目和稅率計算。
(三)利潤
按照本條(一)項1至4目費用之和的3%計算。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確定後,須通過報刊、電視等方式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應當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超過公示的基準價格和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價格主管部門將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實行收費制度,各有關部門收取費用時,必須填寫價格主管部門核發的交費登記卡。任何單位不得以押金、保證金等名義,變相向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收取費用。
第五章 交易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購買或承租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有當地城鎮常住戶口;
(二)無房(含拆遷戶,已經安置公房租住除外)或人均居住面積低於8平方米的家庭。
(三)家庭年人均收入低於上年度城鎮居民平均收入。
(四)未享受過房改政策購房的家庭。
(五)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二十二條 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準。
(一)家庭人員不超過3人(含3人)核准面積為60平方米。
(二)家庭人員為4人,標準面積原則上70平方米。
(三)家庭成員為5人以上(含5人)標準面積原則上80平方米。
第二十三條 申請購買或承租程式:
(一)向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領取申請表;
(二)到夫妻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核准收入情況和住房情況;
(三)到房改管理部門核准購買房改房、集資房、合作建房情況;
(四)報經濟適用住房辦公室審批。
(五)向社會公示;
(六)持批准的申請表選購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應提供的材料:
(一)申請人家庭戶口簿及本人身份證;
(二)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證明;
(三)房改管理部門出具的是否購買房改房、集資房或合作建房證明;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五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核查,符合條件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
公示後有投訴的,由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定;對無投訴或經調查、核實投訴不實的,在經濟適用住房申請表上籤署核查意見,並註明可以購買的核准面積。
第二十六條 符合條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檔案選購一套與核准面積相對應的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面積原則上不得超過核准面積,購買面積在核准面積以內的,按核准的價格購買;購買面積超過核准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惠,由購房人補交差價,超面積差價由各市、縣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制定並報政府審批、公示。超面積部分差價款統一交財政,用於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
第六章 售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居民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房屋、土地部門在辦理權屬登記時,應當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劃撥土地。
第二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購買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後,不得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如須換購,必須以屆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出售給取得經濟適用住房資格的家庭後,方可再次申請。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對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過程中涉及建設單位、購房者違法、違紀行為,按照建設部、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對弄虛作假、隱瞞家庭收入和住房條件,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個人,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追回已購住房或者由購買人按市場價補足購房款,並可提請所在單位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分;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部門提請有關部門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集資建房、合作建房按照現行管理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吉安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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