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優待對象為6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等法定有效證件享受本辦法所列優待。
第三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老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老年人口規模,逐步增加對老年事業的投入,並鼓勵社會各方面投資或者捐助,使老年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老齡委下設辦公室,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的日常事務,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貫徹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
(二)指導、協調、督促有關部門和組織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三)支持、引導、組織社區開展老年服務工作;
(四)推動社會各方面發展敬老、養老、助老等公益事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人員具體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各級國家機關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團體以及各類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開展有益於老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動,為老年人提供服務。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助老的宣傳教育活動,樹立尊重、關心、幫助老年人的社會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生活,開展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宣傳,開設老齡工作專欄和老年人專題節目。
青少年組織、學校和幼稚園應當對青少年和兒童進行敬老、養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
鼓勵發展老年慈善事業,提倡義務為老年人服務。
第八條 每年農曆九月初九“老年節”期間,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為老年人辦實事、做好事、送溫暖活動,並注意幫助解決高齡老人的生活照料和困難老人的基本生活。
對敬老、養老、助老成績顯著的單位或者個人,以及對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老年人,政府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九條 符合有關救助條件的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全部納入城鄉社會救助範圍。
對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贍養人和扶養人,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人,戶口在農村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戶口在城市的,作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在其戶口所在地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由政府興辦的老年福利機構供養。
第十條 積極推廣居家養老服務,實行政府“送券服務”措施,對60周歲以上的社區“三無人員”、享受低保及特困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或部分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重點優撫對象和90周歲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吉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老年人以及百歲老人,每月可領取由當地政府購買的50元居家養老服務券。老年人憑券選擇社區內明碼標價的做飯、衛生、理髮、保健等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提倡各類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資助或者扶養生活困難的鰥寡孤獨老年人。
第十二條 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養老金和其他待遇應當得到保障。社會保險機構等有關組織必須按時足額為老年人發放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不得挪用。
第十三條 農村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未承包的集體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等作為養老基地,或者提供開辦經濟實體的場所,由基層老年人組織經營或者管理,也可以從集體收益中拿出一部分,用於補充老年人養老或者發展老年福利事業。
第十四條 老年人不承擔各種社會集資。農村老年人不承擔“一事一議”籌勞和籌資任務。
第十五條 城鄉特困民眾家庭的老年人去世,免收遺體接運、火化、收殮等基本費用。
第十六條 城市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無法定贍養人和扶養人的“三無”老人、農村“五保”老人和城鄉貧困老年人,要按規定納入醫療救助範圍。
第十七條 農村“五保”老人和貧困老年人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符合救助條件的,可按規定幫助其交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或部分資金。
第十八條 對已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老年人的醫療費,社會保險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報銷,不得無故拖欠。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為老年人設立家庭病床、老年病專科、老年門診,開展巡回醫療等服務。
縣級衛生部門要積極組織醫護人員為本地90歲以上的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體檢、巡診。
社區醫療機構、衛生服務站要定期為社區內老年人免費體檢,建立健康檔案,提供醫療護理、健康檢查、保健諮詢等多種形式的衛生服務。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加強對老年教育的組織領導和統籌規劃,加強老年教育設施的建設,支持和引導社會組織或者個人興辦各類老年學校,開展各種形式的老年教育。
貧困老年人進入老年學校學習,學費減免。
第二十一條 鼓勵老年人根據社會需要,在自願和量力的情況下,從事關心教育下一代、傳授科學文化知識、開展諮詢服務、參與社會公益事業和社區精神文明建設等各項社會活動。老年人參加社會活動的合法收入不影響其依法所享受的待遇。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文化、教育、體育等行政部門,應當指導、幫助老年人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開展適合老年人的健康有益的文化、教育、體育、娛樂活動,豐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條 各社會性的服務單位、行業視窗應當制定符合實際的優待、方便老年人的措施和項目。為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各有關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設定老年人優先、優惠及免費的公示牌和標識,文明服務,兌現承諾,接受監督。
公共體育場館、影劇院為老年人健身、演出活動提供方便和優惠服務,減免部分費用,在淡季可為老年人文藝、體育團體優惠提供場地。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將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老年醫療康復中心和老年活動場所等老
年福利、服務設施的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和資助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參與、興辦各類老年福利、服務設施。
第二十五條 老年福利、服務機構的建設用地,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屬有償出讓土地的,應當降低土地出讓金。
依法設立的非營利性的老年福利、服務機構,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減免稅費的優惠,免徵市政公用設施配套費、施工管理費等建設配套費用以及城市煤氣和供水增容費,免收生活車輛養路費。
第二十六條 嚴格執行《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範》和《老年人建築設計規範》,重點做好城市道路、車站、機場、商場、公交站點、住宅居住區和其他公共建築的無障礙設施建設,為老年人居住和出行創造無障礙環境。
第二十七條 老年人在其產權或承租住房拆遷安置中,享受優先選擇樓層的待遇。貧困純老年人戶優先納入廉租房保障範圍。
第二十八條 社區應當把為老年人服務作為社區服務的重要內容,逐步建立以老年福利、醫療保健、體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務為主要內容的老年服務體系,組織開展各種形式的敬老、養老、助老和老年人自我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在全市範圍內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優先購買車票、船票、飛機票,優先上車、上船、登機;
(二)到醫療機構就醫,優先掛號、就診、取藥、住院;
(三)免費使用收費公共廁所;
(四)免費進入城鎮收費性公園、園林。
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除享受前款規定的優惠待遇外,還可享受下列優惠待遇:
(一)免費進入旅遊景區景點、博物館、紀念館、展覽館、美術館、科技館、圖書館、名人故居,以及精神文明教育基地、烈士紀念建築物等場所;
(二)在市、縣(市、區)和鄉(鎮)公立醫院就醫,免交普通掛號費。自費看病的老年人患者,享受“三免四減半”優惠待遇,即門診患者免交普通門診掛號費、注射手續費、換藥手續費,住院時減免“三大常規”檢查費、胸片檢查費、普通床位費、護理費50%;
(三)免費乘坐市內公交汽車。享受免費乘車的老年人,需到公交公司辦理免費乘車證、到保險公司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提倡年輕人主動給老年人讓座。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條件,可以擴大老年人享受優惠待遇的範圍。
提倡對外埠老年人實行同等優待。
第三十條 90歲及以上的老年人,憑戶口簿原件或《老年人優待證》向戶籍所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申報,經審核批准,90—99周歲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給予100元的高齡補貼,100歲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給予200元長壽補貼。高齡和長壽補貼所需資金由各縣(市、區)政府財政列支,縣(市、區)老齡辦負責發放。
第三十一條 《老年人優待證》統一由省人民政府老齡工作機構監製,可憑《居民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原件辦理。常住市中心城區的老年人到市行政服務中心民政視窗辦理;常住縣(市)城區的老年人到所在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辦理;常住鄉(鎮)的農村老年人到所在鄉(鎮)民政所辦理。
第三十二條 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其他社會法律服務機構,應積極為老年人提供法律諮詢和有關服務,對貧困老年人減免相關費用。
老年人因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司法救助,緩交、減交或者免交有關收費。
第三十三條 市、縣(市、區)老齡工作委會員辦公室要加強對相關單位為老年人提供優惠待遇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和協調。
違反本辦法規定,拒絕向老年人提供優待服務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老齡工作機構可以建議有關主管部門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個人,都應當履行為老年人提供優待的職責和義務,積極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優惠的優待服務。
第三十五條 各級宣傳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涉老優待職能部門以及社會各有關方面,要加強尊老敬老的思想教育、道德宣傳和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法制教育活動,大力營造關心、支持和參與老年人優待工作的社會氛圍,增強社會成員依法維護老年人權益的自覺性,提高老年人自我維權的意識和能力,共同推動優待工作的落實。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在全市範圍內適用。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9年8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