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補助津貼,是特指市、縣兩級財政用於補助我市農村邊遠地區學校在編在崗的中國小正式教師的津貼。不包括國家、省、市政策規定的其它津貼。
第三條 發放對象:2006年9月1日以後在農村邊遠地區的中國小任教的在編在崗的教師。發放範圍:原則上可分較邊遠、邊遠、最邊遠三個地區層次範圍。具體發放層次範圍對象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四條 發放標準:補助津貼標準根據以上發放範圍分三個檔次,原則上定為每人每月50元、100元、150元。每年按12個月發放。具體發放補助津貼標準由各縣(市、區)自行確定。
第五條 發放原則:按崗位兌現,不在此崗就取消;崗位由各縣(市、區)每學期或每學年核定一次。
第六條 資金來源:農村邊遠地區教師補助津貼列入市、縣兩級財政預算。各縣(市、區)需開設“農村邊遠地區教師補助津貼專戶”,資金納入專戶統一管理。市級財政承擔補助津貼總資金的20%,縣級財政承擔補助津貼資金的80%。
第七條 發放辦法:由縣(市、區)教育、財政、人事部門對發放範圍的學校的在編在崗的教師名單進行審核並予以公示,報經縣級政府批准後,按統發工資程式辦理。縣財政部門按每月核定的補助津貼的經費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到教師個人工資帳戶。每年年底,市教育局、財政局對縣級財政發放農村邊遠地區教師補助津貼的到位情況進行核查,然後由市財政部門將市級財政承擔的20%部分的補助津貼一次性撥付到縣級財政。中途工作變動的教師由縣(市、區)教育局提出名單,與財政部門做好調整補助津貼的發放工作。
第八條 農村邊遠地區教師補助津貼發放和管理情況列入市政府對縣(市、區)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導評估內容。
第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剋扣、侵占、挪用農村邊遠地區教師補助津貼。每學期各發放範圍的學校將享受補助津貼的教師名單予以張榜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實施。如國家今後對該項津貼出台了新的政策,按新政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