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合陽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合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合陽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是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縣小型水利工程管護,確保長期發揮效益,根據水利部、財政部《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精神,按照省、市關於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統一部署,結合我縣實際,現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制定如下實施方案。

合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合陽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

合政辦發〔2016〕9號

各鎮人民政府,城關街道辦事處,縣人民政府各有關工作部門:

《合陽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6年1月25日

合陽縣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

實 施 方 案

一、改革的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在全縣建立產權明晰、管護主體落實、責任追究制度完善、投融資機制健全的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類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實現工程安全運行和主體功能效益充分發揮。

(二)基本原則

1.權責一致。明晰所有權,界定管理權,明確使用權,搞活經營權,實行“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處理好責、權、利的關係,落實管護主體和責任。

2.政府主導。堅持政府扶持與農民自主興辦相結合,通過政策引導、資金扶持等手段,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參與小型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經營。強化政府責任,加強組織領導,調動各方積極性,綜合推進改革。

3.突出重點。重點解決管護主體、管護責任和管護經費等問題。

4.因地制宜。明晰產權,結合縣情,積極探索社會化和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充分發揮工程效益。

(三)改革目標:到2016年底,基本扭轉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機制不健全局面,理順小型水利工程產權關係,建立健全適應縣情、水情與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建立產權明晰、責任明確的工程管理體制;

——建立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護模式;

——建立制度健全、管護規範的工程運行機制;

——建立穩定可靠、使用高效的工程管護經費保障機制;

——建立獎懲分明、科學考核的工程管理監督機制。

二、改革範圍

這次改革範圍為全縣各級管理的用於農業灌溉和生態用水的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共3152處。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庫。包括小(1)型5座、小(2)型10座。

(二)河流堤防。中小河流樞紐工程、堤防及護岸4處。

(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及設備。除東雷抽黃灌溉工程的東雷、新民、高北三大系統外,全縣建成灌溉設施1035處,其中抽水站47座(其中大中型13座,小型34座),機井524眼(規模以上269眼),渠道工程464處,長度888公里。

(四)農村飲水安全集中式供水工程。日供水規模200立方米以上的Ⅳ型工程37處,日供水規模200立方米以下的Ⅴ型集中式供水工程157處,分散式供水工程1887處。

(五)淤地壩。大型淤地壩10座,中型淤地壩5座,小型淤地壩2座。

單一農戶自建自用的小型水利工程不納入此次改革範圍。

產權明晰無爭議的有:一是國有水利工程。利用各級財政資金修建的小型水閘屬河道、水庫和大型灌區單位,產權從屬工程管理主體。二是集體和個體獨資修建的水利工程。社會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採取獨資、合資或股份制形式,無國家項目或財政資金修建的水利工程,產權屬集體、社會組織或個人所有。

符合改革範圍標準的新建小型水利工程在建設時期就要明晰工程產權,明確管理機制,落實管護責任,建立健全良性運行的工程管理體制,做到新建一處完善管理體制一處。

三、改革內容

(一)明晰工程產權

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結合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要求,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由縣人民政府授權水務局負責工程產權界定工作,依法依規向明晰產權的工程所有者頒發產權證書,產權證書須載明工程功能、管理與保護範圍、產權所有者及其權利與義務、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同時,鼓勵成立農民用水協會、專業化供水合作社等管護組織,落實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優先將村級水利工程產權和管護主體交給農民用水專業化組織管理。力爭三年內,村級農民用水專業化組織基本覆蓋農業用水區。主要確權對象是:

1.個人投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個人所有;

2.社會資本投資興建、購買的工程,產權歸投資者所有或按投資者意願確定產權;

3.受益戶共同出資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受益戶共同所有;

4.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入為主修建的工程,產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5.以國家投資為主興建的工程,產權歸國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用水合作組織所有。

6.對於國家投資或補助為主、個人配套建設的機井、水窖(含襯砌渠道、低壓暗管附屬設施),產權原則歸個體出資者所有,但須在產權證上註明國家投資金額,在水費核算中應適當考慮國家投資,在涉及產權變更、征地占用時,應扣除國家投資部分;

7.對國家或集體投資修建的渠道或暗管,鼓勵機井戶聯合組成專業化供水合作社,共享水源和管網,產權歸該管水組織。

產權歸屬已明晰的工程,維持現有產權歸屬關係。對產權歸屬有爭議的由上級政府或政府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法院裁定決定其產權歸屬。

(二)落實工程管護主體和責任

1.落實管護主體

水利工程產權所有者為工程管護主體,由縣人民政府授權水務局向工程管護主體頒發使用證。頒發證書的工程管護主體,負責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維修養護、工程病險整治、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權交易分配等工作,確保工程長久發揮效益。

2.落實管護責任

工程管護主體必須健全管護制度,落實管護責任,確保工程正常運行。涉及公共安全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明確安全責任主體,落實工程安全責任。改革後的工程,其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必須依法簽訂契約,明確工程管護責任。工程管理責任人必須按照契約對工程承擔管護責任,如出現因管護不到位導致的一切後果由工程管護責任人負責。

3.完善監管和技術指導制度

縣水務局負責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運行維護的監管和技術指導;各水管站負責轄區內工程管理運行和農灌價格監督,指導村級水管員工作;村水管員負責村內水利工程管理運行和監督,負責各工程供水價格的匯總上報。

(三)落實工程管護經費

多渠道籌集工程管護經費,建立穩定的管護經費保障機制。管護經費原則上由工程產權所有者負責籌集,縣財政適當給予補助。

1.鼓勵和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支持小型水利工程管護。完善“民辦公助”、“一事一議”等機制,引導農民民眾參與小型水利工程管護。

2.縣財政通過公共財政預算、政府性基金以及其他水利規費、水資源費和土地出讓金,安排小型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3.積極爭取上級財政專項補助資金,提高管護費補助標準、拓寬補助費覆蓋面。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針對不同類型工程特點,因地制宜採取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民眾管理相結合的辦法進行管理。受益和影響範圍跨鎮、街的小型水利工程,由縣水務局協調相關鎮、街共同管理並由主要受益鎮、街負責;受益和影響範圍在一個鎮、街範圍以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由鎮、街負責管理,也可根據實際情況,由鎮、街明確主要受益村負責管理;受益在一個村範圍內的小型水利工程,由村民委員會負責管理。對於實行土地流轉的成片農田,其工程由經營者負責管理、維護和更新改造,鎮、街水管站負責檢查和指導。

在確保工程安全、公益屬性和生態保護的前提下,鼓勵採取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組織和委託管理等方式,實施小型水利工程的運行管理,搞活經營權。確定工程管理模式後,要簽訂有效的運行管理契約,明確工程管護主體、管護責任、管護範圍,以及相應的獎補政策、違約責任等。採取拍賣方式進行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必須逐級申報,經鎮、街人民政府同意、縣水務局核准或備案後方可進行。

四、改革的方法和步驟

(一)時間階段要求

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採取試點先行、逐步推開、規範運作、全面實施的方法,總體上分三階段:

第一階段為摸底試點階段。2016年5月底前完成調查摸底和試點改革工作,制定實施方案。

第二階段為全面推進階段。2016年6月1日至10月31日,登記發證,全面實施改革。

第三階段為總結驗收階段。2016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統計信息,健全各類管理制度,全面總結。

(二)改革方法和步驟

1.成立機構,精心組織。為保證改革工作的順利開展,縣上成立以縣長為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政府辦、經發、財政、水務、農業、國土等部門及各鎮、街為成員單位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組織指導全縣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水務局,辦公室主任由水務局局長兼任,具體指導各鎮、街穩步推進水管體制改革。各鎮、街依據改革實施方案,組織實施轄區內工程的改革工作,務求取得實效。

2.調查摸底、制定方案。在對小型水利工程現狀全面調查摸底的基礎上,本著簡便易行、合理評估、推進改革的原則,制定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產權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組織進行資產評估和工程產權界定,並登記造冊、張榜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3.依法合理界定產權。各鎮、街要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依法合理確定資產,並上報縣水務、財政部門核准或備案。縣水務、財政部門要加強產權界定工作的管理,以確保工程產權明晰。

4.確定改革的形式和內容。所採取的承包、租賃、拍賣、股份合作、用水合作組織、委託等多種形式,應由鎮、街、村、組幹部及民眾代表組成專門班子,在廣泛徵求民眾意見的基礎上,採取一事一議,一處水利工程一策的辦法,認真確定改革的形式和內容。

5.全面實施。各鎮、街的改革方案要在工程受益範圍內公示後,在縣、鎮、街有關部門的監督下公正進行。各鎮、街、村集體所有的工程,由鎮、街或村民委員會主持改革;跨鎮、街工程、國有公益性水利工程由縣水務局主持,以各水管主體單位具體負責各自內工程改革。實行股份合作改革的,要廣泛徵求工程現有效益農戶的意見,按照股份制企業經營管理的規定,進一步細化明確股東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

6.競標投標。對要拍賣的工程,一是在資產評估的基礎上,根據工程資產現值合理作價,並以此價格作為標底;二是發布和張貼競標公告;三是召開競標大會。由各鎮、街組織公開競標,對投標人進行資格認定,並在司法機關的監督下進行逐輪競標,直至決出最高價,現場宣布中標結果。

7.簽訂契約。通過改革確定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權後,所有者或經營管理者須依法簽訂契約,契約中應明確工程的性質、用途、管理人員、管理形式,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違約責任和責任追究、使用或經營期限、工程維護標準和管護制度、防汛抗旱調度和工程安全運行責任等內容。改革後工程的使用或經營管理期限,可根據工程特點、工程類型、轉換運行機制的方式和當地情況具體確定,原則上為3年,超期須續簽契約。期滿後,原使用或經營管理者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續簽權。

8.發證建檔、統計信息。改革完成後,要及時登記發放小型水利工程產權或經營管理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產權證由縣人民政府按照省水利廳的要求統一印製,由縣水務局代表縣人民政府登記核發工程產權證,並匯總整理建檔。同時,各鎮、街要認真及時總結改革工作,準確統計相關進展信息,逐級整理匯總到縣水務局,並報市水務局備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政府是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主體和責任主體,各鎮、街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落實工作責任,把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列入縣政府重要議事日程,制定切實可行、針對性強、可操作的改革實施方案,細化改革的範圍、目標、原則、年度計畫、工作流程、組織方式以及相關職責劃分等。縣水務、財政部門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機制,加強指導,精心組織,全力推進。

(二)規範考核,強化監管。

建立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績效考核獎懲機制,將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納入縣級成員單位及鎮、街目標考核;對改革工作較好的鎮、街在項目資金上予以傾斜,進行鼓勵支持;對改革推進不力,未認真組織開展工作的鎮、街,減少項目資金安排,並將在全縣範圍內予以通報批評。領導小組適時對各鎮、街進行督促、檢查和指導,採取調研、檢查、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總結推廣典型經驗,有針對性的研究帶有共性的問題,隨時了解全縣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進展情況。

(三)試點先行,分類推進。

採取先行試點、典型引路、分類實施、全面推進的方式,切實抓好農村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各鎮、街根據不同區域、不同工程類型選擇不少於3個村或站作為試點,應優先選擇小水重點縣項目區進行試點,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搞好確權頒證發放,完善水權交易流轉流程,明確管護主體責任,落實管護資金渠道,全面推進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四)加強協作,合力推進。

為保證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順利進行,水務、財政、農業、國土等有關部門和各鎮、街要分工合作,加強聯繫,緊密配合,搞好服務,從資金、土地、農林稅收、物價、金融等方面依法制定配套優惠政策,特別是縣財政要全力保障此項工作所需經費,廣泛動員社會各界參與和扶持小型水利工程改革,確保小型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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