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是經合肥市民政局核准籌辦(合民管字第2013015),由合肥市從事老年產業的生產、開發、流通、服務以及與老年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結成的,非盈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架設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搭建老年產業間溝通交流平台,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老年產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促進合肥老年產業健康發展;

基本信息

領導簡介

首席高級顧問:郭萬清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原安徽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

名譽會長:董昭禮

合肥市政協主席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張聖寬

安徽省合肥人,清華大學EMBA研究生學歷,高級經濟師。現為安徽省工商聯常委、安徽省招商投資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合肥市政協委員、安徽寬越置業集團董事長。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高級顧問

張煒 合肥市民政局局長

翁飛 安徽歷史文化研究中心主任

寧業高 中國科技大大學圖書館館長

孫國正 安徽大學工商管理學院教授

馬錦華 中國釀酒大師、安徽雙輪集團黨委書記

李穎 《安徽工商導報》總編輯

杜繼雙 安徽醫科大學教授

盛炎炎 安徽中醫藥大學第一附屬醫院骨科專家

協會章程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英文名稱:Hefei Elderly Industry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HFEI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合肥市從事老年產業的生產、開發、流通、服務以及與老年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地方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社會建設為中心,以改善民生為重點,以促進社會和諧為目標。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致力於架設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搭建老年產業間溝通交流平台,堅持為政府服務、為老年產業服務、為會員服務、為社會的文明進步服務,依法維護會員權益,積極探索新形勢下老年產業發展模式,培育、促進合肥老年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點位於合肥市合作化北路111號五里商廈。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建立行業自律機制,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

二、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社會養老方針、政策,研究探索老年產業發展規劃,向政府部門提出有關產業政策等建議。

三、受政府委託,參與老年產業重大投資、開發項目的前期論證,協調對項目建設和運營的監督管理。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在相關部門業務指導下開展以下工作:

(一)參與制定、修訂、評定涉老服務機構、生產企業的相關標準,參與行業服務和質量的管理監督工作;

(二)研究老年產業發展中的難點、熱點問題,探討尋求解決問題的途徑、方法、措施,為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

(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為老服務相關職業技能的鑑定考核;

(四)組織行業內有關評選表彰活動。

五、建立老年產業信息網路,按照規定編輯發行行業刊物;組織開展產業論壇和經濟技術、經營管理、市場信息交流。

六、根據市場需求,引進、推介國外優秀同類產品。

七、組織開展國際合作交流活動;借鑑、推廣國外為老服務、福利機構的先進經營模式及管理經驗。

八、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交易會、展覽會。

九、組織開展涉老行業從業人員的各類培訓。

十、受政府部門或其他有關單位委託,承辦與老年產業有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的申請書及相關資料;

(二)經本會常設辦事機構討論通過,並報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確認;

(三)由本團體常設辦事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時、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通過重大提案並形成決議;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須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5年。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和召集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定本會的工作規劃,討論和決定本會的重要工作;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5年。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提請召開會長辦公會;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負責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金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社會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和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組織結構

組織結構圖 組織結構圖

主要事件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籌備申請獲批

為了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大力發展我市老齡服務事業和產業,經過一段時間的醞釀和準備,合肥龍泉山老齡事業投資有限公司攜手合肥九久夕陽紅老年護理中心、合肥道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博思堂老年事業經營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國禎健康產業投資有限公司等涉老企業,於2013年10月16日聯名向合肥市民政局提出籌備組建“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的申請。合肥市民政局經過多方審查,認定此次申請符合法律法規以及我市老年產業發展規劃,並於2013年10月23日正式下發《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合民許準字〔2013〕15號)。自此,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開始進入籌備階段。

籌備期間,將依次召開籌備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並進行一系列的制度建設工作、協會辦公機構組建工作、財務建設及規範化工作等。

成立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主要目的就是整合老齡產業資源,搭建老齡產業交流合作的平台,實現信息共享,鑄造為老服務的特色品牌,實現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雙贏”。同時發揮政府、企業與老年消費者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切實履行服務職責,為政府服務、為涉老產業服務、為會員服務,推動合肥市老年產業快速、健康發展。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的宗旨是協助政府、服務社會、倡行公益。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成立大會順利召開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

3月28日下午,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首屆會員代表大會暨成立大會在 合肥天鵝湖大酒店召開,大會通過了章程,選舉產生了協會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這標誌著經合肥市民政局核准籌辦的合肥市老年產業協會正式成立。

協會由合肥市從事老年產業服務以及與老年產業相關的科研、教學、培訓、保險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的專家自願結成,是非贏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協會成立後,將在民政部門的管理和指導下,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的橋樑和紐帶作用,開展老年產業間的合作交流,致力於推動合肥市老年產業的健康發展,專注於為老服務項目的投資建設、涉老服務標準的制定、行業管理、老年產業發展領域的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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