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溫州商會

據合肥溫州商會黨支部書記張勝利介紹,如今溫州在合肥經商人員有1.2萬多人,其中近400位業績較為突出的個私老闆成為合肥溫州商會會員。十六大召開後,先後有十多位商會會員,向他詢問加入中國共產黨的有關事宜。

成立情況

“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了民營經濟發展方向,為我們鼓足了幹勁……”22日下午,正當舉國上下積極學習深入貫徹十六大精神之際,合肥溫州商會會長邵五嶽,常務副會長朱巧萍及副會長葉梁、潘歡迎4人,在合肥市三孝口電腦商城六樓的一間辦公室里,鄭重地向溫州商會黨支部遞交了入黨申請書。

業務範圍

會長邵五嶽在合肥創業近20年,從“三尺櫃檯”起家,如今已發展成為集團性企業。22日下午,他在向黨支部遞交入黨申請書時激動地說,是黨的富民政策才使我們民營企業發展壯大。  過去,我對黨的認識還比較模糊;如今,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這使我們備受鼓舞。我決心將企業做大做強,回報社會,還要不斷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質,向黨組織靠攏。十六大報告指出:“要把承認黨的綱領和章程、自覺為黨的路線和綱領而奮鬥、經過長期考驗、符合黨員條件的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吸收到黨內來,增強黨在全社會的影響力和凝聚力。”  對此,副會長朱巧萍、葉梁感慨萬分。他倆說,十六大報告是黨的建設工作的重大創新,為民營企業發展指明了方向。為此,我們要爭取早日成為一名共產黨員。

商會文化

商會還買來十六大報告單行本,贈送給商會會員,讓大家深入學習、認真領會十六大精神,將企業發展融入到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大潮之中。

商會章程

合肥市溫州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合肥市溫州商會,英文譯名:Wenzhou of commerce in Hefei City。
第二條 本會是在合肥市溫州籍企業自我組織、自我協調、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商會的宗旨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樹立科學發展觀,團結溫州籍在肥企業,服務合肥溫州兩地經濟發展,弘揚溫州文化,促進合肥、溫州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合肥市商務局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合肥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目前住所:合肥市長江東路714號錢江賓館四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在肥溫州企業發展;
(二)加強與會員企業的溝通和聯繫,通過媒體和自辦報刊宣傳溫州企業
在肥做出的業績。提高企業、企業法人和企業產品的知名度,協調政府部門和其他部門幫助解決溫州企業在肥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三)維護溫州企業、企業法人在肥的合法權益,協調有關部門保護在肥溫商正常經營的行為;
(四)積極組織開展各種聯誼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會員與有關部門間的交流,以互通信息、加強合作、增進團結,營造良好的商業氛圍。
(五)組織會員企業積極參與力所能及的社會公益事業,提高溫州商會和會員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六)積極發展新會員,不斷壯大商會會員隊伍。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在肥溫州籍工商業者舉辦的企業願意參加溫州商會,遵守商會章程,執行商會有關決議,按時交納會費,可申請加入商會。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本商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四)對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優先享有商會的信息權、諮詢權;
(七)當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或發生商務糾紛時,可請商會給予調解、救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積極參加商會組織的公益活動;
(三)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為加強溫州與合肥兩地的經濟往來與發展出謀劃策;
(七)商會與會員之間,會員與會員之間,通過各種形式互相聯絡,互通商機,相互促進,共同發展。
第十一條 會員應按規定數額交納會費,會員如果1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法犯罪和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職權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聘任常務秘書長,聘任名譽會長、高級顧問和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調處會員之間及會員與當地其他業務部門的商務糾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十一)教育、引導會員樹立和維護溫州形象,積極融入合肥社會,與社會各界建立良好的社會關係,誠實守信,守法經營,大膽創新,勇於進取,積極參與合肥社會公益事業與精神文明建設;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
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取電話(傳真)、
網際網路等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副會長會議制度,常務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1/3,
常務會議主要研究處理商會日常重大事務,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決議須經到會常務副會長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副會長一般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有較高的政治素質;
(二) 有一定的從商或經營企業閱歷,有較強的協調能力;
(三) 本人和經營企業有一定的影響力;
(四) 在肥商業網點或企業資產達到一定規模;
(五) 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六)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七) 未受過剝奪正當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秘書長,除必須具備22條所列條件外還
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溫州商人中的精英分子;
(二) 在肥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 有較高的工作能力;
(四) 善於團吉他人,樂於公益事業,有犧牲精神;
(五) 能為溫州商人在肥發展尋找商機,提供幫助。
第二十四條 本會擔任理事的條件:
在肥擁有企業,系企業法人代表,企業有一定的社會影響力,
企業及個人沒有任何不良行為和負面影響。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和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對商會的重要工作做出決定;
(五)檢查理事會職權貫徹落實情況,並向理事會提出建議和報告;
(六)制定理事會發展規劃、機構設定、規章制度制定等重大事項,經理事會通過後貫徹實施;會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可授權副會長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
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離
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
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
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
關規定,根據商會的實際情況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
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
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
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
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第三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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