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簡介
在合肥市委、市政府,樂清市委、市政府大力支持下,在兩市(區)民政局、工商聯、招商局等部門的指導和協助下,合肥市樂清商會於2011年1月11日順勢而生、隆重成立。在安徽的浙商中大部分是溫商,在溫商中大部分是樂商,樂清人在安徽的經濟發展中做出了許多貢獻:最新來安徽投資的商人是樂清人;最早參與安徽國有企業改制的是樂清人;最早參與安徽招商引資的是樂清人,為安徽招商引資數額最多的也是樂清人。
在合肥的樂商數以萬計,企業千百家。涉及家用電器、裝備製造、汽車部件、電力電纜、服裝商貿、餐飲、房地產以及電子信息等各個行業。這些企業已發展成為合肥市經濟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樂商在合肥正逐步做大做強,一個個響徹全省乃至全國的企業、產品破繭而出:永安綠地、固力發電氣、浙通投資、遠東船舶、廣力集團、天正電氣、寶鑽置業、創駿工貿、精達電器、聯冠房地產、科普電氣、日上電氣、快樂數碼、大華房地產、綠寶電纜、耀華集團等,個個耳熟能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
在合肥市樂清商會的成立大會上,安徽寶能機械有限公司、合肥永安綠地工程機械有限公司、安徽昌河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董事長黃方權先生擔任商會第一任會長。
合肥市樂清商會的成立,為在肥樂商搭建了更為廣闊的發展平台,使在合肥的樂清人有了自己的“娘家”,有了自己的“聯合艦隊”,有了更好地溝通和聯絡政府的橋樑。它對團結在肥樂商,做大做強樂商事業,必將起到更大的推動作用。
合肥市樂清商會章程
(草案)總 則
第一條 名稱:合肥市樂清商會
第二條 性質:合肥市樂清商會是適應改革開放和國內地區經濟合作的需要,在政府職能部門的統一指導、協調下,由在合肥市從事各行各業投資建設的浙江省樂清籍業主/自然人為成員主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異地民間商會,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商會宗旨:互助發展,共創未來。
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為會員、社會、政府服務,協調同業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在合肥市經商的樂清籍工商業者的聯繫和互助,加強本商會與社會各界的聯繫和合作,充分發揮各行業經營優勢,促進行業發展和商品交流,促使合肥市和樂清市的經濟合作,實現聯絡鄉情、增進友誼、互通信息、交流經驗;服務會員、和諧發展;團結創業、協調關係;創造財富、回報社會的目標。
第四條 商會組織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發揚民主,協商辦事,實行少數服從多數。
第五條 商會活動方針: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主會務,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自我教育。
第六條 本商會上級業務主管單位是合肥市廬陽區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監管機關是合肥市廬陽區民政局。
第七條 商會地址:合肥市科學大道103號浙商創業大廈A棟4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商會業務範圍:
(一)採取多種形式,通過多種渠道,為合肥市和樂清市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提供服務,做好穿針引線工作,充分發揮商會的橋樑紐帶作用;
(二)溝通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聯繫,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組織會員參與各種形式的招商引資洽談會、政府懇談會和教育培訓等活動,提高經營管理運籌能力和業務素質;組織會員開展行業間或境內外的招商引資和經濟考察等商務活動。
(四)塑造樂清市工商服務業者的良好形象,倡導文明經商辦企業,提升會員整體素質,提高會員的社會地位,不斷提高商會的凝聚力和吸引力。
(五)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友誼,為會員調解矛盾和糾紛,協調社會關係,緩解同鄉相處的有關問題。
(六)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發揚樂清人的創業精神,鼓勵會員投身慈善事業、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
(七)發揮商會優勢,創辦經濟實體,實現以商養會,為會員謀福利。
第三章 會 員
第九條 凡在合肥市取得合法經營投資的樂清籍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工商服務業者,承認本商會章程,自願提出申請,按規定交納會費者,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其它非樂清籍企業法人認可本章程,並自願申請加入本商會的,也可吸收為商會會員。
會員不論職務高低,企業規模大小,入會時間先後,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權利和義務。
會員可以同時參加其他政黨、社會組織。
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有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願為商會事業奉獻力量
第十一條 一個企業(單位)由自己商定推舉一人為代表參加商會。
第十二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身份證複印件和入會申請表;
(二)經商會秘書處審核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商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商會各種資料和信息,並享有服務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商會工作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享有接受商會援助的權利;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其他合法權利;
第十四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聲譽與利益;
(三)完成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五)積極主動、及時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六)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遞交書面申請,經理事會審定後交秘書處備案,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參加商會活動、需合理請假告知商會秘書處;如一年中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含3次)不參加商會活動或逾期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六條 提倡會員之間相互尊重、相互信賴、相互依存、相互團結、相互幫助、注重友誼、共謀發展,各會員有責任為提升商會整體形象,不做有損商會和其他會員人身、財產、名譽的言行或對外發表損害商會商譽的言行。
第十七條 未經商會批准或授權,會員外出活動,不代表本商會。
第十八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本商會理事會表決通過,將根據其情節輕重予以追究其責任,直至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表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的議案;
(五)決定終止事項;
(六)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七)決定本商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會員大會的表決方式由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審議修改商會章程;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及所聘用人員的報酬;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會員大會職權以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由全體理事組成;副秘書長、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一般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特殊情況時或增加召開次數或採用其他形式召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簡稱會長會議)。會長會議由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的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秘書處負責人、法律顧問列席會議。
第二十八條 會長會議至少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適當調整或採用其它形式召開。 會長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副會長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條 換屆前會長會議對下屆理事會人選提出建議名單,該名單經理事會討論達到共識後,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條 會長、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必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養和樂於奉獻精神;
(二)在商會中具有較高威望和較大影響,並有較好的親和力和凝聚力;
(三)會長和執行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一條 會長一屆任期三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到會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如果遇特殊情況會長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理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從副會長以上人員中提名代會長人選,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後,方可擔任。
代會長人選須經下一次的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的到會會員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會長為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任職期間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根據理事會決議,簽發執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的任命或罷免檔案;
第三十四條 執行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開展日常工作;
(二)主持分管的商會工作;
(三)受會長委託行使會長所行使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執行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濟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會議決定;副秘書長為專職的也可以聘請非會員擔任。
(五)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發展會員的權利;
(七)擬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處理商會其他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六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
(二)贊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 會費按屆收取,首次會費在加入商會時一次性繳納。每屆會費在第一年上半年前收取。會費的交納標準由商會理事會制訂(修訂),經會員大會表決決定,多交不限。
特殊情況,個別會員交納會費的確困難的,可向理事會提出書面減免申請,經理事會議同意後給予減免。
第三十八條 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商會事業的發展,會費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 商會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並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執行財政部《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真實、準確、完整、合法;
第四十條 商會配備會計人員可以兼職,須持證上崗,但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每月進行會計核算,編制會計報表,實行會計監督。會計、出納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移交手續。
第四十一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參照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二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之前必須接受會員大會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商會資產為會員共同財產,所有資產只能用於有利於商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變更程式
第四十四條 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會員大會通過後,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商會名稱、會長、秘書長等重大變更,由會長會議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增補需通過會員大會。
終止程式及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會長會議提出終止動議,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商會終止後剩餘財產,用於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五十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