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業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

評選辦法

第一條為了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培養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促進學生綜合素質的提高,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優秀學生獎學金用於獎勵思想素質、學業成績、科研創新、文體活動、社會工作或其他方面表現優秀的國家普通高校招生計畫正式招收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學生。

第三條優秀學生獎學金分為等級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等級獎學金有: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單項獎學金有:學習進步獎、科技活動獎、社會活動獎、文藝活動獎、體育活動獎等。

第四條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獎金及評選比例如下:一等獎學金1500元,按學生人數的3%評定;二等獎學金800元,按學生人數的6%評定;三等獎學金400元,按學生人數的14%評定;單項獎學金100元,按學生人數的10%評定。

第五條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的基本條件

1、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誠實守信,道德品質優良;

2、熱愛本專業,勤奮學習,刻苦鑽研,自覺遵守學術道德規範,學習成績良好,在校風學風建設中起表率作用;

3、積極參加各項社會活動和集體活動,關心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

4、堅持體育鍛鍊,上好體育課,身心健康,並已達到“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注意公共衛生;

5、學年度沒有受到校紀校規的處理或處分。

第六條等級獎學金評選條件與依據

凡符合上述基本條件,完成該學年度本專業教學計畫基本內容,且必修課成績無不及格者,可參加等級獎學金評選;一等獎學金應在學分平均成績專業前5%同學中評選,二等獎學金應在學分平均成績專業前15%同學中評選,三等獎學金應在學分平均成績專業前35%同學中評選。

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評選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基礎上,嚴格依據“學生素質能力綜合測評”的成績和名次,測評辦法依照《合肥工業大學學生素質能力綜合測評辦法》執行。

來自新疆、西藏以及其他省市的預科、內地高中班的少數民族在校學生,參加等級獎學金評選可適當放寬條件,評選名額指標單列,具體評選辦法另行制訂。

第七條單項獎學金評選條件

凡符合上述基本條件,且在學習、科技創新、社會活動、文體活動等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現,滿足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參加單項獎學金評選。

1、學習進步獎:學習態度端正,刻苦努力,所修課程成績較上一學期有較大提高;

2、科技活動獎:積極組織、參加各項科技創新活動,取得較好成績;論文、設計、研究成果等在學術刊物上發表或在校級以上(含校級)競賽中獲獎,或經科研部門鑑定具有一定的學術價值或使用價值;

3、社會活動獎:積極組織、參加各項有益活動,在活動中能創造性開展工作,成績顯著;在社會實踐活動中,提交優秀社會實踐調查報告或論文、取得突出成果或成績;社團活動和志願者活動中表現突出;

4、文藝活動獎:在校級以上(含校級)各類文藝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積極組織、參加學校、學院開展的各項文藝活動,做出突出貢獻;

5、體育活動獎:在校級以上(含校級)各類比賽中獲得前三名;積極組織、參加學校、學院開展的各項民眾性體育活動,做出突出貢獻。

第八條各學院應按照學校規定的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評定比例,認真對照學生獎學金評審條件進行評審。各學院可以結合本學院的學科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獎學金具體評定細則,報合肥工業大學學生獎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後實施。

第九條優秀學生獎學金及獲獎證書每學年發放一次。

第十條獲得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其他校級以上獎勵,且獎勵金額在5000元以上者,可參加當年校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學校將發放獲獎證書,不重複享受獎學金。

第十一條已獲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同學,如發現有弄虛作假行為,將取消其獲獎資格,追回所發的獎學金及證書。

第十二條獲得獎學金的學生,應正確對待和使用獎學金,真正用於學習和生活,不得揮霍浪費。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學生工作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原《合肥工業大學優秀學生獎學金評選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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