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北海市有關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的發展規劃及年度計畫。(二)參與全縣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立項、論證、概算、審核及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施工管理等工作。
(三)承擔全縣建築市場監督管理、規範建築市場秩序的職責。擬定工程建設、建築業、勘察設計的行業發展規劃、改革方案、產業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全縣建築行業的管理工作,規範建築市場各方主體行為;對工程建設的統一定額、工期定額、工程造價和有關技術標準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全縣城市規劃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編制、審核報批全縣城鎮體系規劃、縣城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等工作;負責建設工程選址和城市規劃區內建設用地規劃、建設工程規劃的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組織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驗收管理工作。
(五)指導全縣村鎮規劃和建設管理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村鎮建設試點工作,促進村鎮建設的發展。
(六)負責全縣工程勘察設計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的抗震、初步設計審查、施工圖審查和批覆的管理工作;指導城鎮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工作。
(七)負責全縣建築科技管理工作。組織擬定建設系統的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 組織開展建築科技項目攻關、合作交流、技術創新與成果的推廣套用等活動;制定建設系統人才培訓規劃,指導和管理建設系統職工隊伍的培訓與繼續教育工作;負責建築節能、牆體材料革新管理工作;歸口管理全縣建設技術市場。
(八)負責全縣工程建設、城市規劃的法制建設及執法監督、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城市規劃監察管理工作,依法檢查、糾正、處理在城市規劃建設中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參加行政訴訟,主持行政處罰聽證會。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信訪處)。負責廳機關政務協調、文電處理、行政財務、機要、安全、保密、文書檔案管理;負責重要綜合性會議的組織協調、新聞宣傳、目標管理、外事、信訪工作;組織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按規定指導城鎮建設檔案工作。
(二)計畫財務處。
組織編制住房和城鄉建設事業(行業)發展規劃;綜合管理中央和省級財政用於城鄉建設系統的各專項資金;承擔廳統籌利用外資有關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領域財稅、價格政策的落實;組織廳直管項目的立項論證、審核和報批;負責行業經濟信息統計和分析工作;負責廳機關和直屬單位、廳管社會團體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
(三)政策法規處。
負責省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與改革的政策研究,組織起草綜合性文稿;組織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立法規劃、計畫,負責組織法規和規章的起草、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負責規範性檔案的審核工作;負責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法制宣傳教育、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調解工作;指導和協調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民間組織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志的編撰工作。
(四)行政審批處。
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審批工作;負責擬訂行政許可事項審查(審核)的政策、規定、標準、規程細則;組織制定建築類企業、單位和機構資質標準的實施辦法;組織制定建設類註冊執業人員資格標準的實施辦法;參與對建設類企業、註冊執業人員市場行為的指導、檢查和監督;承擔省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五)城鄉規劃處(規劃督察辦公室)。
擬訂省城鄉規劃的政策和規章制度;組織編制和監督實施全省城鎮體系和區域城鎮體系規劃,指導城鄉規劃編制並監督實施;指導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城市地下空間規劃及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和縣城總體規劃、開發區規劃的綜合協調、審核報批和監督實施;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負責重大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審核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城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縣域城鎮體系規劃的評審和報批;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
(六)住房改革和保障處。
擬訂全省住房政策、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承辦全省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的有關事項;組織編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省住房保障性安居工程協調小組和省住房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七)房地產市場監管處。
擬訂全省房地產市場監督管理和穩定住房價格的政策、措施並監督執行;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和開發利用工作;擬訂房地產業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規章制度;擬訂商品住宅發展規劃;參與制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房地產中介等房地產行業機構資質標準實施辦法並監督執行;組織擬訂城鎮住宅建設、房地產開發、房屋徵收拆遷、房地產交易、房屋權屬管理、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中介、物業管理、房屋安全鑑定、白蟻防治等工作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規定範圍內的房屋產權確權登記發證;組織建設並管理全省房屋權屬信息系統。
(八)住房公積金監管處。
擬訂全省住房公積金政策、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全省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監督全省住房公積金和其他住房資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管理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
(九)建築管理處(對外建築勞務管理處)。
擬訂建築業中長期發展規劃、行業政策;擬訂招標代理、建築施工、工程監理、工程檢測、工程擔保等市場準入與清出管理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的監督檢查,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省外入川建設類企業及個人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牽頭組織出省出境工程承包、建築勞務合作;負責各類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使用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建築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各類建築工程企業、單位資質標準實施辦法的制定和管理;組織實施建築活動監督執法。負責省政府非經營性投資項目代建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十)城市建設處。
指導城鎮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管理和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擬訂城鎮建設、環境綜合治理、市政公用事業、環衛事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產業政策、技術標準;參與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市政公用、環衛專業規劃編制工作;負責城市、建制鎮的供水、排水、節水、燃氣、熱力、市政設施(城市道路、橋樑、河道、路燈等)、市容環境衛生、垃圾處理、防汛排澇、城市雕塑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和管網配套建設及營運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等公共運輸的規劃和建設;指導城鎮市容環境綜合治理工作。
(十一)村鎮建設處。
指導全省村鎮建設工作;擬訂村鎮建設的發展戰略和政策並監督實施;指導和管理全省鎮鄉和村莊的規劃、建設工作;指導農村住房建設、建設質量管理、危房改造以及農房產權產籍管理工作;指導農村建築工匠培訓和管理;提出進城定居農民的住房政策建議;指導農村公用設施建設和小城鎮、村莊人居環境的改善工作;承擔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審核報批、保護和監督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村鎮建設試點工作,指導全省重點鎮的建設。
(十二)勘察設計與科學技術處(建築物抗震辦公室)。
擬訂勘察設計諮詢業發展規劃、產業及技術政策;擬訂規範勘察設計諮詢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管理勘察設計市場;組織工程建設設計標準的編制、審定和推廣;組織省屬及以上國有投資工程(房屋及市政項目)的初步設計審查;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負責指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的防震減災工作;擬訂行業科技發展和建築節能規劃及相關技術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行業科技項目研究開發;組織實施對外科技合作項目;指導科技成果轉化、產品認證和推廣套用;承擔牆體材料革新領導小組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指導行業信息化工作。
(十三)風景園林處。
負責全省風景名勝區、城鎮園林綠化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規劃、建設和管理;指導城鎮和風景名勝區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負責省級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以及重要建設項目規劃審核報批工作;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遺產保護地建設項目的審核報批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城市園林綠化和園林城市創建工作。
(十四)標準定額處。
監督執行國家和行業工程建設技術標準,制定發布工程建設地方標準、建設項目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工期定額;負責建築產品質量認證工作;制定建設工程計價定額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組織發布工程造價信息;會同有關部門審查本級政府管理的建設工程造價;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糾紛的行政調解;負責施工契約管理。
(十五)人事教育處。
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管理和人事勞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專業技術職務標準擬訂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指導全省建設行業執業人員資格管理;編制行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行業職工培訓、技能鑑定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參與建設類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中學的專業設定等管理工作;負責廳屬院校管理,指導建設人才交流和相關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
(十六)離退休人員工作處。
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人員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其辦事機構的設定形式,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黨組按照省委規定確定。
四、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四川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機關行政編制87名。其中:廳長1名、副廳長4名;機關黨委書記按省委規定配備;總工程師1名,總規劃師1名;正處級領導職數17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或機關黨辦主任1名),副處級領導職數17名。
單列管理行政編制1名;單列管理軍隊轉業幹部行政編制6名。
省紀委、監察廳派駐紀檢監察專項編制4名。其中紀檢組長(監察專員)1名,監察室主任(紀檢組副組長)1名。按照《中共四川省委辦公廳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省編辦、省監察廳關於對省紀委、省監察廳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川委辦〔2005〕30號)規定管理。
機關離退休服務人員控制數2名。
五、其他事項
(一)城市捷運、軌道交通方面的職責分工。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規劃和建設;交通運輸廳負責指導城市捷運、軌道交通的運營管理。
(二)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發布方面的職責分工。工程建設行業地方標準由省質監局統一編號並會同住房城鄉建設廳聯合發布。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