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公司

以“保商利”為經營理念的合夥公司是私人企業直接結合而成的形態,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態。各所有者共同對結合而成的公司財產負責。同時,出資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合夥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

基本信息

概述

以“保商利”為經營理念的合夥公司是私人企業直接結合而成的形態,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態。各所有者共同對結合而成的公司財產負責。同時,出資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公司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伙人簽訂了合夥協定,就宣告合夥公司的成立。新合伙人的加入,舊合伙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夥公司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伙人對合夥公司的責任,合夥公司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伙人均為普通合伙人,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公司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伙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伙人組成,即合伙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伙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伙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夥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伙人共同決定,合伙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伙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伙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伙人代表合夥公司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伙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伙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

合伙人投入的財產,由合伙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伙人同意,任何一位合伙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伙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合夥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伙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伙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定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伙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伙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6)共同一心

合夥公司最重要的是合伙人要有共同的一條心,都把心放在一個點一個目標去共同努力!

注意事項

首先把公司的前景和發展全部放在次要,搞準什麼是合夥的底線,無論公司如何困難,不要去觸碰底線。

任何公司都是由小到大,發展初期必須靠每個股東共同發力,不思回報。集體公司也就是自己的公司,公司初期財力人力不夠,應主動的出手,不圖回報的為公司出人、出力,每個股東必須有這樣的品德。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無數論證,成功合夥公司一致認為的底線就是不得將家人拉入公司,尤其是直系親屬,無償幫忙是可以的,千萬不要拿取回報,拿取回報和爭搶業績就等於是在其他股東兜里圈錢,這是基本定義。

另外親屬進入自己的合夥公司,不單純是影響股東團結,而且在管理上也是一個毒瘤,往往這個毒瘤就是該股東不能意思到的,而且不願意承認的,當其他股東也效仿該股東的時候,就是整個公司瓦解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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