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併報表理論

所有權理論、母公司理論、經濟實體理論三種合併報表理論比較及選擇經濟實體觀為主理論的理由

簡介

合併財務報表是“實質重於形式”這一會計原則在財務報表準則中的具體運用。它主要是為股權公司的股東和管理上的需要而將整個集團公司視為單一的經濟實體,彙編反映集團公司內有關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報表。本文擬在目前國際上通用的三種合併理論比較的基礎之上,提出適合我國的合併財務報表理論。

三種合併報表理論比較

l.所有權理論(Ownership Theory)認為,母子公司之間的關係是擁有與被擁有的關係,編制合併報表的目的,是為了向母公司的股東報告其擁有的資源(這裡所說的資源是一種淨資源)。根據這一觀點,當母公司合併全資子公司的會計報表時,應當按母公司實際擁有的股權比例,合併子公司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和損益。也就是說,所有權理論主張採用比例合併法(Proportionate Consolidation Method):(1)母子公司的交易及未實現損益,按母子公司的持股比例抵銷;(2)因收購兼併而形成的資產、負債變動及商譽,按母公司的持股比例攤銷;(3)合併報表上將不會出現“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項目。這種財務報表編制雖然簡便易行,但它並不適用於被視為一個合併財務報表整體的企業集團揭示其整個實體的經濟狀況。事實上,它通常用於揭示合資企業的財務狀況。

2.母公司理論(Parent Company Theory)認為,從控制的角度來看,母公司對子公司的控制不僅限於屬其所有的部分,也包括少數股權的應享份額,因此納入合併報表的是子公司的全部資產與負債。其主要特徵為:(1)併購的市價成本只由母公司所擁有資產負債分攤,而少數股東權益僅以賬面價值反映在合併報表中;(2)合併報表所產生的商譽屬於母公司利益,與少數股權無關;(3)子公司中的少數股東權益一般只列為資產負債表的長期負債,所合併的產權屬於控股公司所有;(4)在合併利潤表上,少數股東應享有的損益作為合併收益的一個減項。可見,母公司理論將合併主體中的少數股東作為債權人看待了。這種做法的優點是能夠滿足母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對合併財務報表信息的需求,但它混淆了合併整體中的股東權益和債權人權益,沒有透過母子公司的法律關係公正地從合併整體的角度去揭示整個集團的財務信息。

3.經濟實體理論(Economic Entity Theory)認為子公司雖然為母公司所購買,但是其本身依舊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其主要特徵為:(1)市價成本分攤到子公司的所有資產和負債(包括少數股東權益);(2)商譽由子公司的全部市價形成,由所有全部股權(含多數股和少數股)共享;(3)子公司的少數股作為合併產權的一部分,獨立地反映於合併報表的產權部分,而不是作為長期負債列示;(4)少數股東在子公司應該享有的損益,視為合併淨收益在不同股東之間的利潤分配,應該通過合併損益表予以反映,而不再作為合併淨收益的減項。可見,經濟實體理論將合併主體中的少數股東和多數股東同等看待了,其財務報表合併的是母公司所控制的資源,而不是母公司所擁有的資源。這種合併方法與控制的經濟實質相吻合,承認企業併購過程中母公司通過產權控制而產生財務槓桿效應的客觀事實。此外,在這種方法下編制合併會計報表,不需對子公司資產負債進行人為分割,克服了比例合併法的弊端。

選擇經濟實體觀為主理論的理由

從整體上看,我國目前的合併會計表更為側重的是母公司現和所有權觀。但筆者認為,我國在未來選擇合併會計報表理論時,應以經濟實體觀為主。其理由如下:

1.從當前國際經濟形勢看,今後股份公司的股權會越來越分散,過去意義上的少數股東,可能在持股總份額上超過其母公司持有的份額。這很可能使過去意義上的母公司“淪落”為過去意義上的少數股東,儘管從“控制”的角度而言母公司仍然是母公司,但這種股份上的減少可能會使按母公司理論編制合併財務報表,僅為母公司自己股東的宗旨更加不盡人意。因此筆者認為,在新經濟情況下,只有經濟實體理論才能不偏不倚地為持股比例相差並不懸殊的所有股東提供這個合併整體的財務信息。值得注意的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1995年發布的合併報表《徵求意見稿》及其修正文稿中,都建議採用實體法,這也反映了經濟形勢可能出現的新變化。

2.從國內形勢看,隨著我國加入WTO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完善,以商業銀行為代表的債權人利益越發顯得重要。在母子公司之間或子公司之間相互提供貸款擔保的情況下,合併報表對於商業銀行等債權人了解整個企業集團真實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是至關重要的。因此,經濟實體理論所倡導的開放型的合併報表編制目的顯然與我國信息需求的實際情況相適應,而其他合併觀念所闡述的合併報表目的則顯得過於封閉。

3.經濟實體理論與我國當前會計要素的定義相吻合。對於同一筆少數股東權益,母公司理論在報表中將其安排在負債項下,而經濟實體理論在報表中將其安排在所有者權益下;對於同一股東收益,母公司理論在報表中將其安排在費用項下,而經濟實體理論將其在安排在淨收益中單獨列報。相比之下,母公司理論對少數股東權益和少數股東損益性質的認定與我國對會計要素的定義是不相符的。

4.經濟實體理論與我國現行《企業會計制度》要求相銜接。目前學術界存在這樣一種觀點,即經濟實體理論雖克服母公司理論對子公司的淨相關資產及負債採用雙重計價標準的缺陷,但若以公允價為計價基礎,可能會在初次合併時誇大公司的淨資產和商譽。筆者認為由於我國的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已要求計提減值準備,因此,在編制合併報表時,仍要以母公司支付的股價購買價為基礎,對子公司的淨資產和商譽重新計價,從而避免計價基礎因過度穩健而失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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