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群體論

本詞條主要描述養老方式中的合作群體論 model)認為:不同的家庭成員之間(尤其是代際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利益共同性,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尤如合作群體,跨越時間的契約是可以得以實施的。 在家庭這樣的合作群體裡,父母向他們的子女投入時間、精力、金錢和感情,他們期望當他們年老的時候,能從這種投資中獲得他們應有的回報――家庭支持。

本詞條主要描述養老方式中的合作群體論
合作群體論(corporate-group model)認為:不同的家庭成員之間(尤其是代際之間)存在著有效的利益共同性,家庭成員之間的關係尤如合作群體,跨越時間的契約是可以得以實施的。在家庭這樣的合作群體裡,父母向他們的子女投入時間、精力、金錢和感情,他們期望當他們年老的時候,能從這種投資中獲得他們應有的回報――家庭支持。但是這裡的所謂投資不是一種純粹經濟學含義上的投資,而投資的對象又是活生生的人,因此,投資與養老之間不是一種簡單的投如――產出關係,父母的投資是否對子女以後贍養父母的行為有影響,也就是說,這種投資要有回報,是需要通過家庭責任與義務觀念的建立為前提的,當贍養老人不再是明確規定的家庭義務時,投資於養老之間的因果關係就會受到影響,甚至消失。
早期社會學家齊美爾認為,社會是通過人們的相互互動產生的,各種人際關係互動形式是構成巨觀社會結構的基本元素。按照社會互動的理論,家庭養老實際上體現了作為符號的溝通交流以及交流中的認同與相互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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