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市經濟貿易委員會、合作市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能:調節全市工業經濟運行,負責工業行業規劃指導全市工業結構調整,組織實施減輕企業負擔,研究企業技術政策指導企業技術創新和重大技術裝備開發研製工作,指導和推動技術創新機制的建立及產學研聯合,組織實施名牌戰略。根據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指導和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對所監管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進行監督,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管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結構和布局的戰略性調整。主管全市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履行市人民政府對全市市場經濟調節、監管,商貿行業管理和服務的政府工作部門。
合作市鄉鎮企業管理局主要職能: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和省、州關於發展鄉鎮企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按照《鄉鎮企業法》、《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負責對全市鄉村集體企業、農村民營企業、個體私營企業以及合資、合夥、合作、股份制等其他混合所有制企業的積極扶持、合理規劃、分類指導、依法管理;實施規劃、指導、管理、協調、監督和服務。(二)依法行政,切實保護鄉鎮企業合法權益,規範鄉鎮企業行為,對經依法登記設立的鄉鎮企業和鄉鎮企業改變名稱、住所或者分立、合併、停業、終止等辦理登記備案。(三)負責制定全市鄉鎮企業發展目標、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發展計畫,負責全市鄉鎮企業數據統計、經濟運行分析、生產經營調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查、論證、上報和立項審批、項目管理;負責鄉鎮企業建設資金的爭取、銜接、協調工作。 (四)負責指導鄉鎮企業調整產業、產品結構和企業布局,協調資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開發、利用,協調有關部門轉移農牧村剩餘勞動力就業。(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鄉鎮企業開展區域合作及企業之間經濟技術合作,開展招商引資;組織實施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工程,指導鄉鎮企業示範區建設和小區建設及管理工作。(六)負責指導鄉鎮企業開展科技進步、技術改造、企業管理,為企業提供經濟、技術諮詢和信息服務,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七)負責對鄉鎮企業產品質量、標準計量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測和管理,推進全市鄉鎮企業產品標準化工作。(八)負責協調、監督、指導鄉鎮企業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環境保護、節能降耗工作。(九)負責、指導、監督、檢查全市鄉鎮企業系統財務管理、財務統計、內部審計和資產評估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縣級鄉鎮企業發展基金。(十)負責鄉鎮企業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市鄉鎮企業精神文明和企業文化建設,培養、評選、申報、教育和管理鄉鎮企業家;負責先進鄉鎮企業的評選、審核、申報工作,促進鄉鎮企業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十一)協調工會、勞動、社保等部門開展鄉鎮企業工會、養老保險、勞動契約爭議仲裁等工作。(十二)辦理市委、市政府及州鄉鎮企業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