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務
【1】對懷疑為精神不正常的當事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確定其行為當時的精神狀態,並判定其有無責任能力;
【2】對判明患有精神病的違法犯罪分子或關押中的人犯提出適宜的治療方法;
【3】對犯罪以後產生精神疾而尚未判決的刑罰的意見;
【4】對懷疑精神不正常的民事當事人判定其有無行為能力,從而確定有關的繼承、遺囑、契約、買賣、贈與等法律行為是否有效;
【5】對懷疑有精神病的受害人、證人、檢舉人、自首人進行檢驗,從而核定其陳述的真實可靠性。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的,不負刑事責任”。精神疾病是由於各種內外致病因素的影響,大腦活動發生障礙,導致認識、情感、意志等精神活動不同程度的失調或紊亂而呈現的病症。按照病因及臨床表現不同,精神疾病大致可分為4大類:①重性精神病,簡稱精神病;②神經官能症;③精神發育不全;④病態人格,又稱變態人格。由於所患精神疾病不同,其法律能力也不相同。
病態人格
又名變態人格、人格障礙。一種從青少年時期開始,以情感和意志活動為主的人格異常,不能適應社會生活。其思維和智力活動並無異常。病態人格的臨床表現及分型較多。司法鑑定中多見的為暴發性病態人格,主要表現為性格急躁,常因微小的精神因素而勃然大怒,甚至爆發劇烈的攻擊行為而無法克制,事過境遷又後悔莫及,但以後又可能再犯,從不吸取前車之鑑。在這種人格的基礎上,有時伴發反應性精神病。此外,還有一類與病態人格有聯繫的性變態,可能發生雞姦(同性戀)、強姦幼童(戀童癖)、偷竊異性貼身衣物(戀物癖)、在異性面前暴露陰部(露陰癖)等行為。對病態人格及性變態者,一般都判定為有責任能力,但在中國司法精神病學鑑定中,並不多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