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決鬥

”有時候,當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決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無辜”。 而且,隨著司法決鬥的盛行,純粹因為個人恩怨而挑起的私人決鬥也出現了。 一些神學家也認為,司法決鬥憑藉武力決定勝負,對體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式,因而是非正義的惡習。


司法決鬥是一種特殊的神判法,亦是一種雙方證明方法:當法庭上的控辯雙方說詞相互矛盾,而又要辯明真偽、兩者必取其一的時候,就通過決鬥來解決。法庭在通知當事人出庭的時候,會附帶告知:“帶著你的劍來。”有時候,當事人甚至提出要和法官決鬥,以證明自己的“清白無辜”。在決鬥中獲勝的一方陳述被認為是事實,不敢決鬥或者在決鬥中敗北的一方被認為是做了虛假的陳述,所以勝利者同時勝訴,而鬥敗者則敗訴。因為那個時代的人們都崇拜和敬仰神靈,人們篤信,決鬥就是讓神來作出判斷,決定訴訟雙方的命運,神是英明公正的,所以決鬥的結果一定能揭示事情的本來面目。
公元501年,日耳曼勃艮第國的耿多巴德國王鑑於當時訴訟中的偽證泛濫,明令在審判中可以通過決鬥來取“證”,由此掀開了司法決鬥的歷史,並被日耳曼諸國所普遍仿效。司法決鬥在勃艮第法中被確立以後,在日爾曼諸國中逐漸流行起來,一個著名的例子是,公元7世紀中葉,倫巴德貴族阿達魯夫引誘王后古德波佳但遭到拒絕,他惱羞成怒,誣告王后謀反,國王偏聽偏信,下令囚禁王后三年。古德波佳是法蘭克公主,法蘭國國王多次派人到倫巴德交涉,要求釋放她,都沒有如願。最後兩國商定以決鬥來證明王后到底是清白還是有罪。阿達魯夫在決鬥中被擊敗,古德波佳從而得以恢復名譽和地位。在諾曼征服以後,英國也從西歐引入了司法決鬥制度。而且,隨著司法決鬥的盛行,純粹因為個人恩怨而挑起的私人決鬥也出現了。
10世紀以後,羅馬天主教的發展進入全盛期,近乎取得了對世俗權力的領導地位。教皇多次提出要禁止司法決鬥,指出其在本質上是違反基督教非暴力與和平原則的,是對上帝的蔑視,從來沒有在神法中得到過確認。一些神學家也認為,司法決鬥憑藉武力決定勝負,對體力弱小者不可能是公平的司法程式,因而是非正義的惡習。於是,教會規定在決鬥中死亡的人不得在教會的墓地安葬,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司法決鬥之風。另一方面,隨著司法程式和取證手段的進步,世俗的君主們也開始著手改革野蠻原始的訴訟制度。英國國王亨利二世統治期間進行了重大的司法改革,其主要內容之一就是廢除神明裁判的方法,禁止司法決鬥,而代之以誓證法,即當事人向神明宣誓,以證明自己所言的真實性。其他西歐國家也相繼進行了一些改革,於是司法決鬥開始衰落下去。到17世紀,司法決鬥在西歐已完全退出歷史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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