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設定
分為執法勤務機構、綜合管理機構和監管場所及派出所。
執法勤務機構
1、 指揮中心(加掛辦公室牌子)
負責接報警和指揮處警工作;負責授權的警務指揮及協調工作;負責公安情報信息的收集、匯總和研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和起草重要檔案工作;負責機要、通信等工作。
2、國內安全保衛大隊
負責國內安全保衛、反邪教等工作;負責對維權活動、非政府組織進行調查工作;負責民旅、宗教、意識形態領域等方面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3、治安管理大隊
負責治安管理、戶政管理、出入境管理、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爆炸危險物品監管等工作;負責車站、碼頭、廣場、街道及校園周邊等社會面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對公共場所、特種行業的管理,依法對社會上吸毒、賣淫嫖娼、賭博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負責突發事件處置等工作。
4、刑事偵查大隊
負責刑事偵查、反恐、處突工作;負責刑事科學技術工作等。
5、交通管理大隊
負責交通管理和交通肇事案件工作;承擔道路治安巡邏任務。
6、經濟犯罪偵查大隊
負責經濟犯罪偵查工作
7、禁毒大隊
負責禁毒工作;依法對社會上吸毒等違法活動進行治理;承擔縣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8、巡邏警察大隊
負責縣城社會的巡邏防控工作;負責突發事件處置工作;承擔處置警情、打擊現行違法犯罪任務。
綜合管理機構
1、政工監督室(加掛督察大隊牌子)
負責公安政治工作;負責督察工作;負責維護民警合法權益工作。
2、紀檢監察室
負責公安紀檢、審計工作;負責查處民警違法違紀案件。
3、法制室
負責公安法制方面的工作;負責公安信訪工作。
4、警務保障室
負責財務裝備、警務保障、科技管理和後勤服務工作。
監管場所及派出所
1、看守所
負責依法對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實行武裝警式看守,保障安全;對看押人員進行教育、管理,保障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的順利進行。
2、行政拘留所
依法做好對行政拘留人員的管理、教育和矯治感化工作,保證行政拘留人員的人身安全,維護其合法權益,消除隱患,杜絕各類事故發生。
3、派出所
負責轄區社會治安管理工作,承擔社會治安防範、實有人口管理、治安案件查處和預防制止違法犯罪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