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
可轉讓定期存單 (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e)定義
簡稱定期存單(CD),指銀行發行對待有人償付具有可轉讓性質的定期存款憑證。憑證上載有發行的金額及利率,還有償還日期和方法。如果存單期限超過1 年,則可在期中支付利息。在紐約貨幣市場,通常以面值為100萬美元為定期存單的單位,有30 天到5 年或7 年不等的期限,通常期限為1―3 個月。一律於期滿日付款。本質
從本質上看,存單仍然是銀行的定期存款。但存單與存款也有不同:(1)定期存款是記名的,是不能轉讓的,不能在金融市場上流通,而存單是不記名的,可以在金融市場上轉讓。
(2)定期存款的金額是不固定的,有大有小,有整有零,存單的金額則是固定的,而且是大額整數,至少為10 萬美元,在市場上交易單位為100萬美元。
(3)定期存款雖然有固定期限,但在沒到期之前可以提前支取,不過損失了應得的較高利息;存單則只能到期支取,不能提前支取。
(4)定期存款的期限多為長期的;定期存單的期限多為短期的,由14天到1 年不等,超過1 年的比較少。
(5)定期存款的利率大多是固定的;存單的利率有固定的也有浮動的,即使是固定的利率,在次級市場上轉讓時,還是要按當時市場利率計算。
內容
可轉讓定期存單是近30 年出現的新的存款方式,1961 年由美國紐約花旗銀行首先發行。當時的背景是,市場利率上下波動,投資者覺得,把閒置資金以活期存款的形式存放在銀行,固然方便靈活,但沒有利息,以定期存款的方式存在銀行,利息與債券、商業票據產生的利息比也是比較低的,而且有上限約束,定期存款不能轉讓,提前支取損失利息。所以投資者把投資方向由銀行存款轉向短期債券、商業票據、國庫券上去。對商業銀行來說,沒有存款就沒有貸款。面對這種情況,商業銀行發現,他們的經營方式有問題,應當革新。商業銀行的傳統經營方式僅僅是管理資產,存款增加,就增加貸款或其他形式的投資,資金不足就取回貸款,或出售有價證券。
對負債則毫無辦法,只能聽之任之,客戶來存款,就接受,客戶不來,就等待。面對新的問題,商業銀行認為用這種守株待兔的辦法對待客戶的存款不能適應新的形勢,對存款不能一味等待。如果老是等待,只能眼巴巴地看著社會閒置資金流向國庫券和其他短期債券。
紐約花旗銀行經過深思熟慮,創造出可轉讓定期存單這種新的方式,變等待為主動出擊,在貨幣市場上與其他投資方式爭資金,以求增加存款。紐約花旗銀行在發行存單之前,先取得一些大經濟商的支持,保證為存單提供活躍的次級市場。由於一些大經濟商的鼎力相助,花旗銀行第一次發行存單一舉成功。接著,其他銀行也立即仿效,從那以後定期存單成了短期融資的工具。
銀行發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在性質上仍屬於債務憑證中的本票,由銀行允諾到期時還本付息,購買存單的投資者需要資金時,可把存單出售換成現金。存單把存款和短期證券的優點集中於一身,既為銀行帶來了方便,又為客戶提供了好處。
存單的利率高於類似的償還期的國庫券的利率。這種差異是由存單的信用風險程度比較大決定的,還由於存單的流動性沒有國庫券的流動性強,二級市場對存單的需求較少,存單的收益納稅面大。在美國,存單收益在各級政府都納稅,現在,各個發行銀行的不同也反映了存單的利率差異。存單市場發展的初期,存單的差別是比較小的,可是逐漸地存單的買者開始對不同的銀行發行的存單進行選擇,資信高的銀行發行的存單利率低,資信差的銀行發行的存單利率高。
存單的利率是固定的。存單的持有者在出賣存單時,市場現實利率可能與存單上商定利率不一致,可能高於商定利率,也可能低於商定利率。在次級市場上購買存單的人,要求按當時的現實利率計算。因為他若不在次級市場上買存單,而到銀行直接買原始存單,只能依據這個當時利率,而在次級市場上買到的存單到期時,銀行是按商定利率支付利息的。比如說,存單轉讓時,市場利率為10%,而存單利率為9%,市場利率高於存單商定利率1%,存單的賣者要把這1%補給存單的買者。由發行存單那天起到期滿那天為止的利息歸買者。由於市場利率高於存單上的商定利率,存單的賣者要從他所得到的利息中減去補給存單買者兩種利率之差。這就是說,若市場利率高於存單商定利率,存單的賣者有一定損失;若市場利率低於存單商定利率,存單的買者要對賣者支付這兩種利率之差。這時,存單賣者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