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經歷
1883~1914 年 開始在哥倫比亞大學教授法律
1914~1929 年 任約翰·霍普金斯大學校長,先後教授行政法、歷史和政治學,是美國政治學會的主要創建人,並於1903年成為該學會第一任主席 。
1900 年 參加起草了《紐約市憲章》。
1911~1912 年 任美國 W.H. 塔夫脫總統的節約與效率委員會委員 。
1913 年曾到北京任中國政府的法律顧問,於1915年發表《共和與君主論》,認為共和制度不適宜中國,為袁世凱的復辟製造輿論。
著作:有《比較行政法 》、《政治與行政》、《美國的市政府》、《美國行政法原則》等。其中,《比較行政法》是其成名作,該書被譯成世界各國語言,使古德諾稱譽於全世界。1900年的《政治與行政》是古德諾的另一部代表作。本書被稱為美國行政學的第一本專著,與伍德羅·威爾遜的《行政學之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1887)一文並成為美國行政學的開山之作。
經典著作
書名:政治與行政
作者:(美)弗蘭克·J·古德諾
譯者:王元、楊百朋(根據倫敦麥克米倫有限公司1914年英文版譯出)
出版社:華夏出版社,北京
版次:1987年8月第1版
開本:850*1168 1/32
印張:4.5
定價:1.55元
ISBN:7-80053-038-8/D013
目錄
第一章 國家的主要功能
第二章 政治的功能
第三章 中央與地方政治
第四章 行政的功能
第五章 行政體制在政治與行政關係上的作用
第六章 政府體制尤其是行政體制對政黨的影響
第七章 民治政府
第八章 黨魁
第九章 政黨的責任
第十章 結論
歷史作用
古德諾從法律角度研究市政機構和管理,研究20世紀初期美國城市政治,是政治與行政分離理論的倡導者之一。他在代表作《政治與行政》中,率先系統闡述了政治與行政分離理論,認為政治是表示國家意志的領域,行政是實現國家意志的方法和技術,行政不應受政治權宜措施及政黨因素的影響。它反映了當時美國社會反對政黨分贓制,進行行政改革,實行科學管理的要求,對美國的行政實踐和理論研究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並成為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行政學研究的出發點。戰後,由於行政職能在經濟領域內的擴大,行政學的研究開始注意行政在國家政治進程中的作用,古德諾的理論逐漸受到批評。古德諾的理論對戰後行政學有一定影響。
修憲觀點
古德諾在接受《憲法新聞》雜誌社長李慶芳的採訪時,談了自己的看法,認為民國憲法在形式上應當是一些原則性的綱要,具有彈性以便日後修正;在內容上宜採用美國式總統制以強化總統的地位,理由是中國一向無議院傳統,而習慣於君主行政,一切行政之權歸於中央政府。根據這樣的看法,6月間,古德諾擬出了他的憲法草案稿,並發表於《憲法新聞》上。這部憲稿不是一部完整的憲法,而是針對民初情形提出的一篇有所側重的綱要。它不照搬西方憲政制度,而是著眼於建立一個強大鞏固的政府,其重點在於處理立法權與行政權之間的關係,這方面的內容占了憲稿的主要篇幅,其他內容則極為簡略,一般共和國憲法所必不可少的公民權利等,它都付諸闕如。憲稿的基本傾向是在維護一個代議制共和政治框架的前提下努力強化行政權力,以造成強有力的統一的中央政府。為此賦予大總統“莫大之權力”,且大總統是由國會選舉而非普選。古德諾稱普選制“似非地大如中國者所宜採用也”,“中國前此系專制古國,人民無選舉之習慣,國會較為整齊”。他認為中國的當務之急是建立一強固政府,維持政局穩定,以改良財政、修明法制、厘定政府與人民的法律關係。等若干年後,“此數者既達目的之後,彼時民國如採用法制(指法國式的內閣制———引者)或較為有益。倘屆時情勢果屬如此,則憲法未始不可修正”。
與袁世凱
由於古德諾一直幻想中國政局需要由袁世凱式的強人出來收拾才有望走上正軌,所以在二次革命失敗後袁世凱與國會的鬥爭中,他傾向於為袁氏的強權做辯護。這年10月底國會憲法起草委員會在艱難的處境中終於擬訂出了“天壇憲草”。這部憲草較多地體現了民初國會各黨派的憲政主張,對總統權力的行使做了較多的限制,因而深為袁世凱所不滿。當時袁政府的另一名洋顧問英國記者喬·厄·莫理循慫恿袁世凱讓古德諾出面批評該憲草對總統權力所做的“極其危險的限制”。古德諾遂撰寫了一篇評論,經莫理循交由《北京時報》於10月31日即天壇憲草通過之日發表出來。隨後古德諾又著長文《中華民國憲法案之評議》,進一步闡述他對天壇憲草的意見。在這些文章里,古氏指責天壇憲草採用簡單的內閣制,對總統的權力加以諸多限制,使總統“徒擁虛名,不能有所作為”,將導致政府不穩定。他特彆強調政局穩定對於當時中國比其他一切都更重要,稱“今日中國所最要者在有一強固之政府,政府之政策必使之見諸施行,國會僅可為普遍之監督,不宜嚴重干涉,使政府不能為遠大之計畫”。並稱政局不穩將影響外國投資。因此主張總統應有制憲權和對國會通過的憲草的否決權。他還稱頌袁世凱“經驗豐富”,要求國會相信其“聰明才力”,不要“以法律上文字之爭點,致起許可權之辯論”云云,為袁的強權辯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