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唱報交易

作業程式

(1)電話員在接到其營業處所轉告的受託(或自營)買賣證券事項時,應依序記載於《委託電話記錄簿》,然後向場內出市代表下達買賣指令。
(2)出市代表在接到電話員的買賣指令後,即到證券交易所劃定的股票買賣喊價區域喊價買賣。
(3)股票唱報買賣採用分櫃連續競價方式。證券交易所應劃定證券商出市代表參加股票買賣喊價的區域,在劃定區域外的喊價,證券交易所業務人員有權制止。
(4)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即為成交。一經成交,賣方應立即按規定填制《成交記錄》,並交買方簽認,同時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櫃檯列印時間及成交號碼,然後將紅色一聯交給買方收執,黃色一聯交給交易所清算櫃檯,蘭色一聯則交給其電話員。
(5)電話員在接到《成交記錄》後,應對照《委託電話記錄簿》中記載的買賣數量,將已成交的數量刪減或註銷,然後通知營業處所,以便轉告委託人及製作有關憑證。
(6)《委託電話記錄簿》所載數量未能全部成交時,其餘量可待下次繼續成交。電話員應密切注視行情提示示變動。對照《委託電話記錄簿》所載價格、數量,隨時向市場內出市代表人提示買賣指令。
(7)每天上午或下午收市時,各證券商出市人員就應儘快將當市成交的證券名稱、數量、價格、對方的證券商代號、總金額及收付淨差額與證券交易所核對,全部對帳無誤後,方可離開交易大廳。

場內出市代表喊價規則

(1)出市代表參加唱報股票買賣,除以手勢表示買進或賣出價格外,同時須口頭高聲喊出買進或賣出品種及價格。買方舉手以掌心向內,賣方舉手以掌心向外,具體價格、數量的手勢由證券交易所統一規定。
(2)開市後首次喊價限於昨日收市價的上下兩個升降單位內。買方後手喊價不得低於前手,賣方後手喊價不得高於前手。
(3)買方或賣方喊出價格,除開盤首次喊價必須報明每股買價或賣價全數外,在競價過程中,可只喊出其最後兩位數。如遇升進或降落一位時,仍須報明其每股買價或賣價的全數。
(4)出市代表在場內喊價,必須舉手或高聲申報數次,使眾人周知。買價或賣價一經喊出,除另一新喊價出現外,不得撤消。
(5)買方最高喊價或賣方最低喊價,應當優先成交。相同喊價依其先後次序決定。
(6)買賣雙方成交的數量未達買方或賣方原喊價買進或賣出數量時,其成交價格對未成交部分仍屬有效,直至買方或賣方另一新喊價出現為止。
買方或賣方喊價,一經對方承諾接受,買賣即告成立,任何一方不得變更。

兩邊客的買賣

當證券商接到同種證券、相同價格的買和賣的委託單時,仍應在場內公開喊出。若他想自行成交,即做兩邊客買賣,則須依上板競價兩邊客買賣原則進行。
兩邊客成交時,出市代表應喊出兩邊客、成交價格及成交數量,並應立即填寫成交記錄,以最快的速度將成交記錄送至證券交易所指定的櫃檯列印時間及號碼。

決定成交先後順序的原則

按上板競價原則進行。

成交價格的決定原則

最高買進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優先成交。

開市價和收市價的決定原則

(1)開市時採用主席叫價制,即由主持口頭唱報競價專櫃的工作人員指定某支股票的買方或賣方先喊價,開市後的第一筆成交價即為開市價。
(2)當日收市鐘響前的最後一筆成交價即為收市價。如無成交,按上板作業原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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