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友邦保險黃金未來B款兩全保險產品介紹
產品全稱:友邦保險黃金未來B款兩全保險
產品類型: 主險
險種類別:少兒保險
所屬公司:美國友邦保險有限公司
投保年齡:出生30天-12歲
繳費方式:6年/至17歲(含)
保險期限:至60歲
二、友邦保險黃金未來B款兩全保險產品特色
1.專業保障 快樂成長
2.生存現金 持續關懷
3.增值紅利 錦上添花
4.滿期保障 生活無憂
三、友邦保險黃金未來B款兩全保險保障責任
1.身故保險金
一、在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前(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十八歲生日以前)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等於下列二項金額中的較大者:
1.被保險人身故時契約的現金價值;
2.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時累計應繳已繳各期保險費對應的月數/12)*按年繳方式計算的契約年保險費-累計已給付的生存現金。若被保險人身故時契約已變更為減額付清保險,則本公司將給付等於上述(1)項金額約身故保險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二、在契約有效期內,若被保險人於年滿十八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或以後(若保險單周年日與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十八歲生日或以後)身故,則本公司將給付身故保險金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該身故保險金等於下列三項金額中的最大者:
1.被保險人身故時契約的基本保險金額;
2.按下列公式計算所得金額;
(被保險人身故時累計應繳已繳各期保險費對應的月數/12)*按年繳方式計算的契約年保險費-累計已給付的生存現金。
3.被保險人身故時契約的現金價值。
若被保險人身故時契約已變更為減額付清保險,則本公司將給付上述(1)和(3)兩項金額中的較大者予健在的身故保險金受益人。
除另有特別安排外,若所有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均免於被保險人身故或被保險人生前沒有指定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的,則契約身故保險金將歸於被保險人的遺產。
2.生存現金
若被保險人生存且契約仍然有準效,則本公司將分別於下列情況下給付生存現金予被保險人:
一、予被保險人年滿十八歲後,十九歲後,二十歲後和二十一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十八歲,十九歲,二十歲和二十一歲生日),本公司分別給付等於基本保險金額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現金。
二、自被保險人年滿二十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二十五歲生日)起及以後每第五個保險單周年日,直至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六十歲生日)契約滿期。本公司於該保險單周年日給付等於基本保險金額15%(百分之十五)的生存現金。三、於被保險人年滿三十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三十歲生日),本公司除給付上述第二款所述的生存現金外,還給付等於基本保險金額20%(百分之二十)的生存現金。
在生存現金給付期間,若被保險人身故,則契約終止,本公司將不現給付生存現金。
上述一至三款的生存現金給付所對應的保險單周年日及生存現金給付金額詳見下表:
3.滿期金
契約有效至被保險人年滿六十歲後的首個保險單周年日(若保險單周年日與被保險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則於被保險人六十歲生日
)滿期,若被保險人於該滿期日仍然生存。則本公司將給付滿期金予被保險人,其金額等於滿期時契約的其本保險金額。
四、投保示例
王先生的兒子出生後,就為他投保《友邦黃金未來B款兩全保險(分紅型)》,為孩子將來的教育費用做好一份準備。保險金額10萬元,年繳保費27010元,繳費6年。累計共繳費162060元。
該計畫主要保險利益如下:
增值紅利:60歲時累計增值紅利(假設紅利為中等演示水平)的為49萬元。
身故保險金:
18歲前,為以下兩項中較大者:1)現金價值 2)所繳保險費-累計已付生存現金。
18歲及以後,為以下三項中最大者:1)保險金額 2)現金價值 3)所繳保險費-累計已付生存現金。
以上演示僅作理解條款所用,該演示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是非保證的。
保險利益演示表
註:
1、本表格生存現金/滿期金、現金價值、身故保險金均不包括紅利分配所產生的相關利益:累計生存現金/滿期金的金額基於客戶按時領取了生存現金/滿期金,而未存放於公司累計生息的假設;退保金的金額基於當年度生存現金尚未領取的假設,身故保險金的金額基於當年度生存現金已領取的假設。
2、本表格分紅演示僅作理解條款所用,該演示純粹是描述性的,不能理解為對未來的預期,紅利是非保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