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覲交待制

參覲交待制

德川幕府時期(1603~1867年)的統治體制被稱作“幕藩體制”,即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是在中央(幕府)和地方(藩國)兩級進行的。 幕府既是中央政府,又是250多個藩國中的最大一個,全國1/4的土地屬於幕府直接管轄的範圍,這種優勢成為幕府控制其他藩國的基礎。 儘管每個藩國都要為幕府承擔各種勞務,但在管理自己的領地方面卻擁有非常廣泛的自治權,例如稅收全部由藩國掌握,行政、司法也是獨立的。

德川幕府時期(1603~1867年)的統治體制被稱作“幕藩體制”,即國家政治權力的分配是在中央(幕府)和地方(藩國)兩級進行的。幕府既是中央政府,又是250多個藩國中的最大一個,全國1/4的土地屬於幕府直接管轄的範圍,這種優勢成為幕府控制其他藩國的基礎。儘管每個藩國都要為幕府承擔各種勞務,但在管理自己的領地方面卻擁有非常廣泛的自治權,例如稅收全部由藩國掌握,行政、司法也是獨立的。

而作為中央政府——德川幕府對各個藩國的控制手段除要求藩主(大名)宣誓效忠幕府和限制他們的防禦工事外,最主要的是要求藩主每隔一年到幕府將軍的所在地——江戶(今東京)居住一年,其妻子則要長期住在江戶作為人質,這就是所謂的“ 參覲交待制”。

由此可見,德川時代的政治結構是由高度發達的藩國政治機構和比較鬆散的中央政治機構組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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