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依據
原子能法是制定行政法規、條例、規定、導則和標準的主要依據,凡與原子能法有牴觸的,一律以原子能法為準。
製作歷程
世界上第一部原子能法是美國制定的。美國政府在第一顆核子彈試驗成功之後的1945年12月20日提出了公法第585號,經第79屆國會通過,頒發作為1946年原子能法,以後分別在1954年和1964年進行了修正。目前世界上已經制定原子能法的國家有:美國、英國、日本、德國、印度、加拿大、羅馬尼亞、澳大利亞、捷克斯洛伐克、保加利亞、波蘭、俄羅斯等。
原子能法的主要內容歸結起來有下列幾方面:適用範圍的規定;原子能主管部門和安全監督機構的職責和權力;核科學研究與產業發展;核礦藏的開採;核材料的管制;核設施的監督和管理;核廢物的處理和處置,以及輻射防護;核輻射裝置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套用;核事故應急管理和核損害的賠償;國際合作與交流;獎勵與懲罰;法律責任等等。
2018年9月21日,法務部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原子能法(徵求意見稿)》,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徵求意見稿對核材料與核燃料循環、原子能利用、安全監督管理、核進出口與國際合作等作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提出“國家加強原子能科學研究與技術開發,強化基礎研究,探索前沿技術,促進原子能領域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基本要求,並對制定科技發展規劃、科技平台建設、推進技術創新、實現軍民融合發展作出了規定。
此外,徵求意見稿明確鼓勵和支持企業參與國際市場開發,推動出口,並對核及核兩用品出口、核進口、防擴散、放射性同位素及其製品進出口、廢舊放射源和放射性廢物進口等作出規範。
公眾可在2018年10月19日前,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等方式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