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定簡介
2014年8月7日,網信辦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①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需取得資質
②強調保護隱私
③實名註冊,遵守“七條底線”
④公眾號需審核備案
⑤時政新聞發布設限
⑥明確違規如何處罰。
規定內容
第一條
進一步推動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路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即時通信工具,是指基於網際網路面向終端使用者提供即時信息交流服務的套用。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負責統籌協調指導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工作,省級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相關工作。
網際網路行業組織應當積極發揮作用,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信用評價體系建設,促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
第五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建立健全各項制度,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台實名、前台自願”的原則,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後註冊賬號。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註冊賬號時,應當與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簽訂協定,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社會主義制度、國家利益、公民合法權益、公共秩序、社會道德風尚和信息真實性等“七條底線”。
第七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為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開設公眾賬號,應當經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審核,由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向網際網路信息內容主管部門分類備案。
新聞單位、新聞網站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取得網際網路新聞信息服務資質的非新聞單位開設的公眾賬號可以轉載時政類新聞。其他公眾賬號未經批准不得發布、轉載時政類新聞。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可以發布或轉載時政類新聞的公眾賬號加註標識。
鼓勵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各人民團體開設 公眾賬號,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滿足 公眾需求。
第八條
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對違反協定約定的即時通信工具服務使用者,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視情節採取警示、限制發布、暫停更新直至關閉賬號等措施,並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義務。
第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規定解讀
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7日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使用者的服務和使用行為進行了規範,對通過即時通信工具從事公眾信息服務活動提出了明確管理要求。對此,新華社記者採訪了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發言人。問:為什麼要制定《規定》?《規定》施行後是否會限制即時通信服務的發展?
答:根據網際網路企業及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受理的舉報情況來看,廣大網民對少數人利用這一套用發布涉恐、涉暴、涉黃等違法信息,肆意傳播誹謗和謠言信息深惡痛絕。社會各界強烈呼籲規範即時通信工具公眾信息服務發展管理,使之成為真正讓廣大網民能夠充分理性發表意見、觀點、建議和即時交流信息的平台。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在充分考量網民心聲和社會呼聲的背景下,依法制定本《規定》。
《規定》的出台將有利於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有利於提升即時通信企業的服務質量,有利於維護廣大用戶的合法權益。
問:《規定》第六條規定用戶應當承諾遵守“七條底線”,是出於什麼考慮?
答:“七條底線”並非對網民行為的最高要求,而是本著“底線思維”,提出的最基本要求,是管理的底線,是國家、社會和公民利益的最大公約數。只有廣大網民自覺遵守“七條底線”,在全社會共同努力下,才能營造和諧、健康的網路環境,才能讓網路成為真正服務於社會的公信平台。
問:《規定》出台後,微信公眾平台中以發布時政信息為主的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
答:《規定》的出台,將有利於規範公眾賬號的發布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使用者無論以何種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都應當遵守服務協定,遵守“七條底線”。同時,《規定》還對時政類新聞的發布、轉載提出了要求。因此,自媒體公眾賬號是否會被關閉,取決於其是否依法依規發布內容。
問:有網民說《規定》將壓制言論,您怎么看?
答:恰恰相反,《規定》的出台有利於保護正當的言論自由。我們的網路空間不能成為雜亂無序、充滿戾氣的空間。世界上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允許謠言、暴力、欺詐、色情、恐怖信息傳播。自由和秩序是辯證的關係,任何個人的自由必須在法律的範圍內行使,不能突破底線,妨礙他人自由。
問:有網民表示,在向一些移動即時通信服務提供者舉報不良信息時,遇到反覆舉報後卻未能得到有效處置的情況,《規定》對此有何要求?
答:《規定》第五條規定:“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及時處理公眾舉報的違法和不良信息。”公眾如果發現舉報未能得到及時受理,可以直接向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主管的網際網路違法和不良信息舉報中心舉報。一經核實,國家網際網路信息辦公室將依法依規作出處理。
問:《規定》施行後,對微信等即時通信工具的群組、朋友圈等功能將會有何影響?
答:《規定》第二條規定“本規定所稱公眾信息服務,是指通過即時通信工具的公眾賬號及其他形式向公眾發布信息的活動。”群組和朋友圈具有私密和公眾雙重屬性。對用戶的私密社交行為,《規定》明確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安全管理責任,保護用戶信息及公民個人隱私。對用戶通過上述功能向公眾發布信息的公眾屬性行為,《規定》要求,即時通信工具服務提供者應當與用戶簽訂協定,用戶應按照協定約定遵守“七條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