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19世紀末,美國經濟學者對危險的概念曾進行過討論,其分析從利潤的本質著手,將危險概念納入經濟學分配理論的範疇。威萊特倡導的危險轉嫁說的主要觀點是: ①所謂保險是指保險者為補償資本不確定的損害,而積蓄 (填補資金) 的一種社會設施,將個人的危險轉嫁於其他個人或多數人之團體。②無論在哪裡,只要有為不確定損失的積蓄或有風險的轉嫁,就存在保險的一種要素: 僅當多數風險在一個團體中被結合起來,並相互聯繫時,才是完整的保險。③之所以危險可以轉嫁給保險人,是因為保險人承擔的風險並不是所有被保險人轉移風險的總和。保險人規模愈大,穩定性隨之增加。基於上述論斷,威萊特總結道,保險人只須讓每個被保險人交付一定的分擔金,積蓄這些分擔金,便可以賠償資本的不確定損失。這樣也使被保險人不確定的損失,通過危險轉嫁,轉化為確定性的保障。
除威萊特外,美國保險學者胡波爾,日本的村上隆吉也公開支持和主張危險轉嫁說。胡波爾的見解集中在其所著的 《財產保險》一書中,關於保險性質的描述,幾乎沿用威萊特的定義。村上隆吉的主張是: 在積聚有危險的多數人時,不是全部經常遭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數人各自提供小額的分擔金,分給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數人,以補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少數人享受了與未遭遇事故同樣的待遇,其餘多數人則處於免於事故的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