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轉嫁說

危險轉嫁說是從保險人與被保險人的關係去認定保險性質的一種學說。1901年,美國學者A. H·威萊特所著的 《風險與保險的經濟理論》 一書,為美國保險的發展奠定了理論基礎。在書中,威萊特描述了保險的性質: 被保險人對保險人的危險轉嫁。此種觀點,在全美保險界,一時廣為推崇,形成了關於保險性質的危險轉嫁學說。

基本信息

早在19世紀末,美國經濟學者對危險的概念曾進行過討論,其分析從利潤的本質著手,將危險概念納入經濟學分配理論的範疇。威萊特倡導的危險轉嫁說的主要觀點是: ①所謂保險是指保險者為補償資本不確定的損害,而積蓄 (填補資金) 的一種社會設施,將個人的危險轉嫁於其他個人或多數人之團體。②無論在哪裡,只要有為不確定損失的積蓄或有風險的轉嫁,就存在保險的一種要素: 僅當多數風險在一個團體中被結合起來,並相互聯繫時,才是完整的保險。③之所以危險可以轉嫁給保險人,是因為保險人承擔的風險並不是所有被保險人轉移風險的總和。保險人規模愈大,穩定性隨之增加。基於上述論斷,威萊特總結道,保險人只須讓每個被保險人交付一定的分擔金,積蓄這些分擔金,便可以賠償資本的不確定損失。這樣也使被保險人不確定的損失,通過危險轉嫁,轉化為確定性的保障。

除威萊特外,美國保險學者胡波爾,日本的村上隆吉也公開支持和主張危險轉嫁說。胡波爾的見解集中在其所著的 《財產保險》一書中,關於保險性質的描述,幾乎沿用威萊特的定義。村上隆吉的主張是: 在積聚有危險的多數人時,不是全部經常遭遇事故,但因其中究竟何人遭遇事故全然不知,所以多數人各自提供小額的分擔金,分給其中遭遇事故的少數人,以補償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少數人享受了與未遭遇事故同樣的待遇,其餘多數人則處於免於事故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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