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作業意外傷害保險

1、定義:指按照法規律規定,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建築安裝施工人員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 2、法源: ①、《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施工單位應當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意外傷害保險費由施工單位支付。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支付意外傷害保險費。意外傷害保險期限自建設工程開工之日起至竣工驗收合格止。 ②《建築法》第四十八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

說明:

《建設工程安全管理條例》為2003年11月12日國務院第2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經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0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的決定》修正,其中第四十八條為修正後的內容,因此自2011年7月1日之後, 意外傷害保險對施工企業不做強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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