暢遊天下境外意外傷害保險條款(新)

1.4契約內容變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協商變更本契約的有關內容。變更本契約的,由本公司在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或由您和本公司訂立變更的書面協定。

1.5投保人解除契約的手續及風險

1.本契約生效後,如被保險人未取得簽證,您可以要求解除本契約。您要求解除本契約時,應填寫契約解除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您的有效身份證件;

(3)拒簽證明。

2.自本公司收到契約解除申請書及上述證明和資料之日起,本契約終止。本公司自本契約解除之日起 10日內向您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詳見釋義) 。您解除契約可能會遭受一定損失。

1.6契約終止

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發生時,本契約終止:

1.在本契約有效期內解除本契約的;

2.本公司已經履行完畢保險責任的;

3.本契約因條款所列其他情況而終止的。

我們提供的保障

2.1保險金額與救援服務費用限額

本契約有 A、B、C、D 四種保險方案,每種計畫的保險金額和救援服務費用限額按份計算,您在投保時可選擇其中一種保險方案,每一被保險人只能投保一份。每種計畫的保險金額和救援服務費用限額詳見下表: 單位:元(RMB)

保險方案 醫療保險金 意外傷害保險金額 急難救援費用
A款 5,000 200,000 5,000
B款 350,000 100,000 150,000
C款 350,000 400,000 200,000
D款 400,000 1,000,000 300,000

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 因被保險人身故給付的保險金總和不得超過國務院保督管理機構規定的限額,身故給付的保險金額總和約定也不得超過前述限額。

2.2保險期間

本契約保險期間最長為一年,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2.3保險責任

在本契約保險期間內,本公司承擔下列保險責任:

3.1 意外傷害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詳見釋義)並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內因該意外傷害導致本契約所附《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殘疾程度與給付比例表》所列殘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並給付殘疾保險金:

殘疾保險金=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身體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

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 180 日後治療仍未結束, 則按第 180 日的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按上述公式計算並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導致一項以上身體殘疾的, 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本公司累計給付的殘疾保險金達到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2.3.2 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

對於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詳見釋義)在醫療機構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計算並給付醫療保險金:

醫療保險金=醫療費用×90%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住院治療, 保險期間屆滿時仍未結束治療的,本公司繼續承擔保險責任,但最長至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第 30 日。

本公司累計給付的醫療保險金達到醫療保險金額時, 本公司對被保險人的該項保險責任終止。

如被保險人所發生的本契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醫療費用, 已從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詳見釋義) 、其他商業醫療保險保障計畫或其他任何途徑獲得補償或賠償,本公司僅對剩餘部分按上述約定承擔保險責任。

2.4救援服務特別約定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後,需要專業救援機構(詳見釋義)提供下列服務,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救援服務費用:

1.安排就醫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後, 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運送至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10%。

2.轉院治療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後, 根據其病情,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轉運至更適宜的醫療機構進行治療,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20%。

3.轉運回國或原居住地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到醫療機構進行治療後, 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運送回國或原居住地,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20%。

4.安排子女回國或原居住地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後, 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隨行的未成年子女運送回國或原居住地,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20%。

5.後事安排

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身故, 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一位直系親屬運送至被保險人身故所在地處理後事, 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20%。

6.運送遺體或骨灰回國或原居住地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或發生本契約所指的疾病身故, 由專業救援機構將其遺體或骨灰運送回國或原居住地,並因此向該救援機構支付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服務費用的金額給付救援服務費用,但不超過該被保險人的救援服務費用限額的 10%。

如被保險人發生的上述費用的計量單位是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本公司按申請給付時的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後給付。

2.5責任免除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殘疾、 身故或發生醫療費用的, 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

1.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故意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

3.被保險人自殺,但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險人主動吸食或注射毒品(詳見釋義) ;

5.被保險人酒後駕駛(詳見釋義) 、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詳見釋義)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詳見釋義)的機動車(詳見釋義) ;

6.被保險人從事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高風險運動(詳見釋義) ;

7.妊娠、安胎、流產、分娩、節育;

8.戰爭、軍事衝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9.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被保險人因上述情形之一發生救援服務費用的, 本公司不承擔本契約第2.4 條約定的給付救援服務費用的責任。

您的權利和義務

3.1保險費的交納

本契約交費方式為一次交清,並在保險單上載明。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4.1保險金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殘疾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指定一人或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應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被保險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須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或其他保險憑證上批註或附貼批單。

您在指定和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被保險人身故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本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1.沒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

2.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險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無法確定身故先後順序的,推定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身故、傷殘、疾病的,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未遂的,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

4.2保險事故通知

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 10 日內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本公司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本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或雖未及時通知但不影響本公司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的除外。

4.3保險金及救援服務費用的申請

1.申請身故保險金時, 由受益人或其他有權領取保險金的人作為申請人填寫保險金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國家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醫療機構、公安部門或其他相關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的死亡證明;

(4)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4.申請救援服務費用時,由被保險人或其繼承人作為申請人填寫給付申請書,並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1)保險契約;

(2)申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有關部門出具的保險事故證明;

(4)專業救援機構開具的正式發票或收據;

(5)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救援服務費用作為被保險人遺產時,應提供可證明合法繼承權的相關權利檔案。

5.如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提供授權委託書及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6.除按上述規定提供相應的給付申請檔案以外, 凡由境外當地機構出具的給付申請檔案還須:

(1)當地合法公證機構對檔案的有效性及真實性進行公證;

(2)經中國駐當地所在國使領館認可。

7.本公司認為有關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將及時一次性通知申請人補充提供。

4.4保險金及救援服務費用的給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上述有關證明和資料後, 將在5日內作出核定;情形複雜的,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屬於保險責任的,本公司在與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定後10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

本公司未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將賠償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 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內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 60 日內,對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後,將支付相應的差額。

被保險人申請救援服務費用的,本公司按上述規定辦理。

基本條款

5.1明確說明與如實告知

訂立本契約時,本公司會向您明確說明本契約的條款內容。對本契約中免除本公司責任的條款,本公司在訂立契約時將在投保單、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您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免除本公司責任條款不產生效力。本公司會就您和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書面詢問,您應當如實告知。

您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足以影響本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本公司有權解除本契約。

您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並不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您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對於本契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本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但將退還本保險實際交納的保險費。

本公司在契約訂立時已經知道您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契約;發生保險事故的,本公司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5.2本公司契約解除權的限制

前條規定的契約解除權, 自本公司知道有該事由之日起, 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地址變更

為了保障您的合法權益,您的住所或通訊地址變更時,請及時通知本公司。如您未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契約載明的最後住所或通訊地址傳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送達給您。

5.3爭議處理

本契約爭議解決方式由當事人約定從下列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

1.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雙方共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仲裁;

2.因履行本契約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6.1周歲

以法定有效身份證明檔案中記載的出生日期為計算基礎。

6.2現金價值

現金價值=保險費×0.75

6.3意外傷害

指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主要原因導致的身體傷害。

6.4本契約所指的疾病

指急性胃十二指腸穿孔、氣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闌尾炎、急性膽管炎、腦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腦膜炎、霍亂、鼠疫、流行性出血熱、流行性乙型腦炎、流行性腦脊髓炎、埃波拉病毒感染。

6.5社會基本醫療保險

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公費醫療和醫療救助等基本醫療保險保障項目。

6.6專業救援機構

指本公司指定的救援機構,救援機構的聯繫方式在保險單上載明。

6.7毒品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但不包括由醫生開具並遵醫囑使用的用於治療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處方藥品。

6.8酒後駕駛

指經檢測或鑑定, 發生事故時車輛駕駛人員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道路交通法規規定的標準,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認定為飲酒後駕駛或醉酒後駕駛。

6.9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沒有取得駕駛資格;

2.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

3.持審驗不合格的駕駛證駕駛;

4.持學習駕駛證學習駕車時,無教練員隨車指導,或不按指定時間、路線學習駕車。

6.10無有效行駛證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2.未依法按時進行或通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

6.11 機動車

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 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

6.12高風險運動

本契約所指的高風險運動包括:潛水、跳傘、攀岩運動、探險活動、武術比賽、摔跤比賽、特技表演、賽馬、賽車等。

潛水:指以輔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庫、運河等水域進行的水下運動。

攀岩運動:指攀登懸崖、樓宇外牆、人造懸崖、冰崖、冰山等運動。

探險活動:指明知在某種特定的自然條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危險,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跡罕見的原始森林等活動。

武術比賽: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對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擊等各種拳術及各種使用器械的對抗性比賽。

特技:指從事馬術、雜技、馴獸等特殊技能活動。

6.13指定鑑定機構

指本公司指定的傷殘鑑定機構, 具體可登入本公司主頁 (www.newchinalife.com)查詢或諮詢本公司全國客戶服務電話 95567。

您與我們的契約

1.1契約構成

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 )由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投保單、與本契約有關的其他投保檔案、變更申請書、聲明、批註、附貼批單及其他書面協定構成。

1.2投保範圍

1.被保險人範圍:凡 1 周歲(詳見釋義)至 70 周歲、身體健康、能正常生活或工作的出國考察、商務、旅遊、留學等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出境務工人員不得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2.保人範圍: 被保險人本人或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1.3契約成立與生效

您提出保險申請、 本公司同意承保, 本契約成立, 契約成立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除另有約定外,自本契約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險費並簽發保險單的次日零時起本契約生效,本公司開始承擔保險責任,契約生效日期在保險單上載明。本契約生效日即為保單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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