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1988年美國聯邦法律為管理印第安博彩業而構建的司法條款。
這個法案的成形在於美國聯邦政府和印第安部族之間的妥協,印第安部族希望能夠保護他們自己的主權,而美國聯邦政府則傾向於將博彩業至於自己的控制之下。
在法案中,聯邦政府將印第安博彩業劃分為了三個等級:
第一類:傳統的印第安賭博和極小額度的社會性賭博。
第二類:被定義為類似或接近於賓果的賭博(無論是電子的還是非電子,在電腦上或者其他相關的高科技方式)以及可與賓果在同一場地中進行的其他部分賭博項目。這其中還包括非銀行的撲克類遊戲。
第三類:這其中的種類非常多,包括除了種類一和種類二的所有賭博種類。一般在賭場中玩的21點,擲色子等等都屬於第三類賭博。總的來說,第三類的賭博即為一般的賭場賭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