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電力工業

印度電力工業

印度是電力生產大國,截至2012年5月,印度總裝機容量達到近2億千瓦,在世界發電量排名上位於第五位,僅次於美國、中國、日本和俄羅斯然而,印度電力長期存在的短缺問題並沒有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得以緩解,據美國EIA2012年報告顯示,有近25%的居民缺乏基本的電力供應,並且電力供求失衡狀況近些年來呈現出愈發嚴重的傾向。

基本信息

簡介

印度共和國(簡稱印度),位於南亞次大陸。北面與中國、尼泊爾、不丹、錫金相連;東北與孟加拉、緬甸接壤;西北與巴基斯坦毗鄰,西南臨阿拉伯海,隔海與馬爾地夫相對,東南瀕臨孟加拉灣,隔保克海峽與斯里蘭卡鄰近。國長面積2974700 km².海岸線長6083km。 1990年人口82706萬人。印度斯坦人占46.3%,其餘為泰盧固、孟加拉、泰米爾、錫克等幾十個少數民族。83%的居民信印度教,11%信伊斯蘭教,其餘信基督教或佛教。官方語言為印度語和英語。印度北部屬山地氣候,恆河流域屬季風型亞熱帶森林氣候,印度半島大部分屬熱帶草原氣候,半島西南部屬熱雨林氣候。

印度是電力生產大國,截至2012年5月,印度總裝機容量達到近2億千瓦,在世界發電量排名上位於第五位,僅次於美國、中國、日本和俄羅斯然而,印度電力長期存在的短缺問題並沒有隨著電力工業的發展得以緩解,據美國EIA2012年報告顯示,有近25%的居民缺乏基本的電力供應,並且電力供求失衡狀況近些年來呈現出愈發嚴重的傾向。

2011財年電力缺口達到10%,同比上漲1.5個百分點。電力生產大國和電力嚴重短缺這一喜憂參半的產業發展現狀充分顯示出印度電力市場化改革實踐在取得成效的同時,也在不同因素的影響下出現了伴隨的負面問題。

印度電力市場化改革的實踐

印度的電力工業發展可以追溯到英國殖民時期,然而其初步形成完整的產業格局和垂直一體化的管理體系卻是在1948年。印度通過的可電力法實施之後,1991年之前的印度電力工業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實行縱向一體化的自然壟斷經營模式,禁止外資和私人參與電力工業的經營。此階段之所以禁止電力工業的市場化進程,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印度經濟體制實行的是計畫經濟模式,奉行的是對內限制自由競爭,對外貿易保護的政策1991年在內外因素交織影響下,印度政府開啟了經濟體制改革進程。

電力管理體系的改革與職能配置

由於電力市場化改革的推進使得印度原有的電力產業垂直管理的體系受到衝擊為了適應電力產業市場結構的調整和2003電力法的結構設定要求,印度對電力管理體系進行了縱向分割才安照聯邦制國家特點形成了由中央和地方(邦)雙重管理的格局。

從具體職能來看,印度中央政府(主要由電力部和中央電力管理局負責)在電力方面的職責主要是發布電力行業法規和巨觀政策,並指導印度電網公司等國有企業發電、建設和運營跨邦輸電線路等;邦政府則依據中央政府頒布的法規政策結合本邦實際情況,指導邦屬輸電企業建設和運營邦內輸電線路。在相關環節電價形成與管制問題上依據電力法案,中央電力管理委員會有權確定上網電價、輸電電價、過網費用以及零售電價並發放邦與邦之間的輸電和電能交易許可證;各邦電力管理委員會主要負責確定邦內的發電、供電、輸電、出售、零售的價格並為邦內輸電、配電和電力交易發放許可證在電力調度上,印度根據調度所轄地域範圍的不同,建立了全國、區域和邦三級調度管理體制,分別對區域間、區域內和邦內電力的規劃與調度、電網穩定負責。

電力產業改革要有法可依

電力產業作為國民經濟的基礎性產業,其改革與發展對經濟社會的發展具有重大深遠影響。與此同時市場化進程能否得以順利的推進,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市場。法制建設進程的快慢和完善程度,電力產業複雜的技術經濟特性和基礎產業的重要性,使得其改革必須進行巨觀層面的整體設計和產業法律層面的引導。同時市場機制的引入亦要求相關法律規則的完善。

完善管理體系推進政企分開

不可否認,印度縱向分權的電力工業管理模式給予了地方政府改革與發展電力產業的積極性和自主性。然而,由於電力產業縱向一體化的產業特性,因管理部門的職能分割和協調困難卻使得印度電力輸配調度上難以實現一體化,大大影響了巨觀調度電力資源的效率與此同時分權改革。引發地方各邦在電力改革與發展問題上具有較強的自主性廠方面造成改革步伐不一致引發區域間或跨邦間電力調度協調成本大幅提高。

電力產業發展要兼顧公益性與商業性

電力產品具有消費的“公共性”和生產的“商業性”。其“公共性”要求電力消費的可及性和無歧視性。其“商業性”則要求市場的盈利性,兩者的交匯點體現在合適的電價制定上這就要求電價的制定既要保障低收入群體服務的可及性,又要切實保障企業經營的可持續性。雖然印度電力產業改革導向明確了電價政策制定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要在兼顧電力企業與消費者利益的前提下保障電價的合理化。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電價在政府規制和過分干預下一直處於較低水平。廠方面使得企業因利潤率較低而影響在電力設施上的投資。加劇了電力設施落後和不完善程度。另一方面由於過低的電價使得政府財政承擔過多的補貼,嚴重影響了財政資金的最佳化配置因此電價的改革和設計既要在切實保障。運營企業經濟效益的同時,更加注重電力產品消費的可及性和公益性,同時基於長遠要穩步推進電力設施建設和完善提高電力系統的整體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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