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業經營者資格

是指印刷業經營者資格的審批條件,即經營印刷業要符合的條件。

印刷業經營者資格
【注音】yìnshuāyèjīngyíngzhězīgé
【釋義】是指印刷業經營者資格的審批條件,即經營印刷業要符合的條件。
根據2001年11月新聞出版總署發布的《印刷業經營者資格條件暫行規定》,“經營出版物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8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出版物印刷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自動對開膠印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包裝裝演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6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15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包裝裝演印刷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膠印、凹印、柔印、絲印等及後序加工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其他印刷品印刷業務的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00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四)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生產設備和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五)有適應業務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六)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專項排版、製版、裝訂業務的企業、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企業或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300平方米;
(四)有能夠維持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註冊資本不少於8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排版、製版、裝訂設備,具備2台以上最近十年生產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後生產能力、工藝和產品的目錄》的印前或印後加工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產、經營負責人和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地市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制度和質量保證體系。” 
“經營複印、列印業務的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單位的名稱、章程;
(二)有確定的業務範圍;
(三)有適應業務需要的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廠房建築面積不少於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場所內;
(四)註冊資本或資金數額不少於10萬元人民幣;
(五)有必要的複印機、計算機、印表機、名片印刷機等設備(不應有八開以上輕印刷設備);
(六)有適應業務範圍需要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單位負責人必須取得縣級以上出版行政部門頒發的《印刷法規培訓合格證書》;
(七)有健全的承印驗證、登記、保管、交付、銷毀等經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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