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爾普伊

阿茲台克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卡爾普伊”制(Calpulli,即家庭公社制)。 “卡爾普伊”的公用地和個人份地,在任何情況下是不允許轉讓的,“甚至酋長或帝王也不得從卡爾普伊中攫取土地”[1]。 agrarian

阿茲台克人的土地制度也就是所謂的“卡爾普伊”制(Calpulli,即家庭公社制)。“卡爾普伊”最初是指組成阿茲台克人部族的氏族單位,它是以血緣紐帶來加以劃分的。若干個“卡爾普伊”聚居於一個村落。隨著時間的推移和阿茲台克文明的不斷發展,“卡爾普伊”的性質逐漸地發生了變化,由一種血緣單位逐步演變成了一種地域單位,它超越了血緣關係的紐帶而成為阿茲台克人占有土地的單位或制度。到這一時期,阿茲台克人的每一個村落都有其固定的地域,它的土地則按“卡爾普伊”為單位予以劃分。每一個“卡爾普伊”的土地主要由兩個部分構成:(1)分配給各個宗族集團家長的耕地。這些耕地通常被稱為“特拉特爾米利”(Tlatlmilli),由每一戶永久持有,並由長子繼承;年幼的兒子到結婚成家時可以從“卡爾普伊”的公地中得到自己的份地。這些耕地的所有權屬於“卡爾普伊”,各個家庭僅擁有使用權。(2)“卡爾普伊”的森林、牧場和部分耕地由全體社員共同使用,集體經營,是“卡爾普伊”的公用地。它們主要用作特殊的公共用途,如為供養酋長、為招待賓客、為從事戰爭、為宗教機關生產必需品等。“卡爾普伊”的公用地和個人份地,在任何情況下是不允許轉讓的,“甚至酋長或帝王也不得從卡爾普伊中攫取土地”[1]。因此,“卡爾普伊在社會功能上已具所有權的許多方面。土地的物主實際上並不擁有土地的所有權,而僅僅有土地的使用權”[2],它的這一特性與現代村社制度極其相似,後者在某種程度上是前者的直接後裔。
[1] 喬治·麥克布賴德:《墨西哥的土地制度》,北京:商務印書館1965年版,第111頁。
[2] 赫蘇斯·席爾瓦·赫爾佐格:《墨西哥的平均地權運動和土地改革:介紹和評價》(Jesus Silva Herzog, El Agrarismo Mexicano y la Reforma agrarian: Exposición y Crítica),墨西哥城1959年版,第1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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