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訴權

第198條:“占有人於其占有有受到妨害時,可以依占有保持之訴,請求停止妨害及損害賠償。 (一)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時,可以依占有回收之訴,返還其物及賠償損害。 (1)占有因他人的非法行為受妨害時,占有人可對妨害人提起訴訟。

[英]巴里•尼古拉斯著,黃風譯:《羅馬法概論》:
在羅馬法中,占有人可以獲得救濟手段限制其他人干擾自己的占有,並且據以要求回復占有,排除他人對自己占有的侵犯,這些救濟手段被稱為占有令狀。在早期法中,這些令狀的程式是複雜和古老的,但它們的適用卻很簡單。……占有令狀所關心的是占有本身,而且按照羅馬法的觀點,這個問題可以不同所有權發生關係,羅馬有諺語“所有權和占有毫無共同之處”即是表達這種含義。但這種將所有權和占有嚴格分離的做法當然會導致對有關問題的迂迴解決。
哈羅德·J·伯爾曼著,賀衛方等譯:《法律與革命》(1983):
11世紀到15世紀的這段時間裡,西歐的教會法學家發展出了近代的英美法上的占有權救濟的概念。他們在12世紀發展出了一種恢復土地、財產以及無形權利的法律訴訟,通過這種訴訟,被使用暴力手段或者欺詐手段剝奪了占有權的一個先前的占有人,可以僅僅通過對不法剝奪所有權行為的證明而無需證明自己具有一種更有利的權利,便從現時占有人那裡收回占有權。……在當時,占有權訴訟是極為需要的,因為幾個同時聲稱擁有權利的人對土地的武力爭奪極為盛行。
梅因:《古代法》(1861年)
凡是作為自己所有而占有財產的人,就有權要求占有禁令(possessory Interdicts),並且通過一種高度人為的辯訴制度,使禁令程式能夠處理一個爭執占有的衝突請求。在英國法律中,財產所有人(Domini)寧願採用形式比較簡單方法比較迅速的“禁令”,以代替手續程式遲滯複雜的“物權訴訟”(Real Action),並且為了能夠利用這種占有救濟,財產所有人竟藉助於假定是包括在其所有權之中的占有,容許不是真正的“占有人”而是“所有人”的人們能夠自有利用占有救濟以證實其權利,在起初可能是一種恩賜,但最後使英國和羅馬法律學發生退化的效果。羅馬法在“占有”問題上發生了各種複雜難解之處,使它為人們所不信任,而英國法,在適用於回復不動產的訴訟陷入了最無希望的混亂狀態後,最後不得不用一種果斷的救濟方法來把所有混亂一掃而光。近三十年來英國在實質上已經把物權訴訟加以廢除。沒有人懷疑這是一件公認的好事,但是對於法律學的調和有敏感的人們仍將慨嘆的認為,這樣我們不但沒有澄清、改進和簡化真正的所有權訴訟,反而犧牲了這些所有權訴訟而讓位於占有的勒遷之訴,這樣使我們的全部土地回複製度完全建立在一個法律擬制之上。
王澤鑒:《民法物權》(2):
民法對占有的保護,可以分為物權法上的保護和債權法上的保護。前者包括占有人自力救濟權(台灣民法典第960條、第961條)及占有保護權(第962條)。後者包括不當得利(第179條)與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第184條)。
[日]田山輝明著,陸慶勝譯:《物權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45頁。
占有訴權是在占有在遭到侵害,或者有遭到侵害的危險情況下,由占有人對造成這種侵害狀態的人,要求排除侵害或這種危險性,維持、恢復占有的權利。
日本民法典
第197條:“占有人可以依後五條(第198條-202條)的規定,提起占有之訴。為他人實行占有者,亦同。”
第198條:“占有人於其占有有受到妨害時,可以依占有保持之訴,請求停止妨害及損害賠償。”
第199條:“占有人於其有受有妨害之虞時,可以依占有保全之訴,請求停止妨害及賠償損害。”
第200條
(一)占有人於其占有被侵奪時,可以依占有回收之訴,返還其物及賠償損害。
(二)占有回收之訴,不得對侵奪人的特定承受人提起。但是,承受人已知侵奪事實時,不在此限。
瑞士民法典
第926條
(1)占有人得以暴力保衛其占有物不受他人非法侵奪。
(2)占有人被他人以暴力或隱蔽的方式侵奪占有物時,可以通過驅逐侵奪人重新奪回不動產,也可以向當場被發現並立即追捕到的侵奪人奪回動產。
(3)前款情形,占有人不得使用根據實際情況不必要的暴力。
第927條
(1)以非法暴力侵奪他人占有物的,有返還的義務。即使侵奪人主張對該物有優先權利,亦同。
(2)但是,如被告能立即證明自己的優先權利並基於同一原因有權請求原告交付該物時,得拒絕返還。
(3)本條的侵奪占有之訴,以返還占有物及損害賠償為內容。
第928條
(1)占有因他人的非法行為受妨害時,占有人可對妨害人提起訴訟。即使妨害人主張其有權利,亦同。
(2)妨害占有之訴,以排除妨害,禁止妨害人繼續妨害及請求損害賠償為內容。
第929條
(1)前兩條的訴訟,占有人只有在知悉侵害事實及侵害人後立即請求返還其物或排除侵害行為時,始得提出。
(2)上述訴訟,在侵奪或妨害行為發生時,逾一年因時效而消滅;占有人即使事後始知悉侵奪及侵奪人的,亦同。
梁慧星:《中國草案建議稿》
第429條(占有人的自力救濟權)
占有人對於侵奪或妨害其占有的行為,有權加以防禦。占有物被侵奪的,如系不動產,占有人有權即時排除侵害而恢復其占有;如系動產,占有人有權就地或即時追蹤向侵害人取回。
前款情形,占有人在不超過正當限度的範圍內可以使用強力。
尹田:《法國物權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83-184頁。
在法國,自1975年7月9日第75-596號法律以來,以物權(所有權、用益權、地役權)享有人名義進行的自主占有以及暫時持有,均受法律保護,法國民法典的最後兩個條文第2282條、2283條即為其明確規定。其中,第2282條規定:“占有,不論權利的實質,應受保護,以免其占有受到影響及威脅的侵犯。對占有的這種保護,同樣給予持有者,以免受除其所由取得權利的人之外的一切人的侵犯。”第2283條規定:“在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下,無爭議的占有人或持有人得提出占有權訴訟。”這些訴訟被稱為“占有權之訴”(action possessior),其訴訟方式是原始的,即其追求的是簡潔、迅速,其訴訟目的僅僅在於對占有或持有的確定,通過司法裁決確認其被賦予的權利以及恢復這一權利,這就是占有權之訴為什麼可以由對標的物根本無任何權利的人所提起的原因。依照法國的傳統做法,存在著三種不同的占有之訴,即占有回覆之訴、排除妨害之訴、責令廢除新建築之訴。
[日]我妻榮、有權亨:《日本物權法》,台灣五南圖書出版有限公司1999年版,第457-458頁。
占有訴權是對社會之事實支配狀態、物的實際支配狀態,暫時給予保護之制度,為羅馬法占有權效力最為重要的內容。在性質上,占有訴權是排斥占有侵害之權利,而占有之侵害就是占有權之侵害,因此,占有訴權是排斥占有權之侵害,回復完全之占有狀態之權利,是一種物上請求權,也有觀點稱為占有保護請求權。占有訴權的內容是基於侵害占有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但損害賠償請求權是一種純粹的債權,不是物權的請求權,民法僅僅是從便宜上,將其列入占有訴權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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