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
(二)負責推進全市流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流通企業改革、商貿服務業和社區商業發展,提出促進商貿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流通標準化和連鎖經營、商業特許經營、物流配送、電子商務等現代流通方式的發展。
(三)擬訂全市國內貿易發展規劃,促進城鄉市場發展,研究提出引導國內外資金投向市場體系建設的相關措施,指導大宗產品批發市場規劃和城市商業網點規劃、商業體系建設工作,推進農村市場體系建設,組織實施農村現代流通網路工程。
(四)承擔牽頭協調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的責任,擬訂全市規範市場運行、流通秩序的規定,推動商務領域信用建設,指導商業信用銷售,建立市場誠信公共服務平台,按有關規定對特殊流通行業進行監督管理,參與組織打擊侵犯智慧財產權、商業欺詐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
(五)承擔組織實施全市重要消費品市場調控和重要生產資料流通管理的責任,負責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應急管理機制,監測分析市場運行、商品供求狀況,調查分析商品價格信息,進行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按分工負責重要消費品儲備管理和市場調控工作,按有關規定對成品油、煤炭流通進行監督管理。
(六)執行國家進出口商品、加工貿易管理辦法和進出口管理商品、技術目錄,擬訂促進外貿增長方式轉變的辦法和措施,組織實施重要工業品、原材料和重要農產品進出口總量計畫,會同有關部門協調大宗進出口商品,指導貿易促進活動和外貿促進體系建設。
(七)執行國家對外技術貿易、進出口管制以及鼓勵技術和成套設備進出口的貿易政策,推進進出口貿易標準化工作,依法監督技術引進、設備進口、國家限制出口技術的工作,依法審核上報兩用物項等與國家安全相關的進出口許可證件。
(八)執行國家服務貿易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市促進服務出口和服務外包發展的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服務外包平台建設。
(九)負責全市商務系統涉及世界貿易組織相關事務的研究、指導和服務工作,承擔組織協調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及其他與進出口公平貿易相關工作的責任,建立進出口公平貿易預警機制,依法實施對外貿易調查和產業損害調查,指導協調產業安全應對工作,研究擬定我市反壟斷相關措施,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承擔國內外貿易和國際經濟技術合作領域中的相關反壟斷調查和取證工作,指導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對外開放、招商引資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市外商投資措施和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市外商投資工作,參與擬訂全市利用外資的中長期規劃,依法審核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及變更事項、重大外商投資項目的契約章程及法律特別規定的重大變更事項,依法監督檢查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契約章程的情況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指導投資促進及外商投資企業審批工作,規範對外招商引資活動,指導全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有關工作。
(十一)負責全市對外經濟合作工作,擬訂並執行對外經濟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監督對外承包工程、對外勞務合作等,執行國家有關中國公民出境就業管理政策,負責牽頭市外派勞務和境外就業人員的權益保護工作,落實境外投資的管理辦法和具體政策,依法核准市內企業對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
(十二)執行國家經貿政策,貫徹實施市場多元化戰略,承擔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對我市經濟技術合作的有關管理事務,管理外方對我市的無償援助和贈款(不含財政合作項下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對我市贈款)等發展合作業務,執行國家對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地區的經貿政策,組織全市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開展經貿合作與交流工作。
(十三)研究對外開放相關政策和推進開放帶動主戰略實施的長效機制,完善外商投資企業投資及需求信息公共服務體系和運行情況預警機制,受理外商、台商、港澳商投資企業及投資各方的投訴和建議,依法處理投訴案件。
(十四)組織、申報並指導以南陽市名義在境內外舉辦的各類大型經貿交易會、洽談會、展銷會等商貿活動。
(十五)負責全市駐外商務機構的隊伍建設、人員選派和管理;指導全市商貿流通行業協會、學會等社團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定
辦公室、人事教育科、對外開放工作科、政策法規科、世貿組織事務科、規劃財務科、審計科、外商投資促進科、外商投資管理科、對外經濟合作管理科、對外貿易管理科、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管理科、加工貿易管理科、市場體系建設科、市場運行調節科、成品油管理辦公室、商貿改革發展科、企業一科、企業二科、市場管理科、經濟技術協作科、信訪穩定科、商貿系統工會、機關黨委、紀檢監察室、安全保衛科、計畫生育辦公室、離退休幹部工作科、機關服務中心。
領導信息
南陽市商務局局長:葉挺碩。
黨組成員、副局長田峰
負責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工作,
分管:對外貿易科、對外經濟合作科、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聯繫:商務職專學校;
黨組成員、副局長、外商投訴中心主任李金嶺
負責外商投訴工作和我市與華商儲備商品管理中心項目合作工作,
分管:市外商投訴中心;
黨組成員、副局長王文巍
負責對外開放、招商引資和市場體系建設工作,
分管:對外開放科、投資促進科、外商投資管理科、經濟技術協作科、市場體系建設科、市外商諮詢服務中心、市外資企業協會、市商業網點開發基金管理辦公室,
聯繫:市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
黨組成員、副局長孔繁智
負責市場運行調節、科技貿易和加工貿易工作,
分管:市場運行調節科、科技發展和技術貿易科、加工貿易管理科、市物資中專學校、市商貿幹部管理學校;
黨組成員、副局長喬保全
負責市場經濟秩序整頓、食品安全、安全生產、安全保衛和老幹部工作,
分管:市整規辦、保衛科、離退休幹部工作科、商務稽查支隊;
黨組成員、副局長謝北新:
負責規劃財務、局屬企業管理和企業改制工作,
分管:規劃財務科、企業改革辦公室;
黨組成員、紀檢組長田軍
負責人事、商貿管理、紀檢監察、黨務、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
分管:人事科、商貿管理科、紀檢組(監察室)、直屬單位黨委;
黨組成員、副局長朱清山
負責辦公室、政策法規和信訪穩定工作,
分管:辦公室、政策法規科、信訪科;
黨組成員、貿促會長王學峰
主持貿促會全面工作,分管機關事務管理中心,協助朱清山同志做好信訪穩定工作;
調研員王輝
協助王文巍同志分管市場建設科工作;
調研員馬書良
協助田峰同志分管對外貿易科、對外經濟合作科、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工作
優惠政策
第一條 拓寬投資領域和引資渠道。除國家明令禁止的領域外,所有領域一律向境內外客商開放。
第二條 凡在我市投資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限在10年以上的,從企業贏利年度起,第1至第2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免徵地方所得稅;外商投資興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出口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銷售收入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興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第三條 簡化審批手續,提高工作效率。凡屬我市審批許可權的外商直接投資項目,一律取消項目建議書審批。非限制類項目取消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限制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實行備案制。契約、章程實行備案制。工商登記時暫不要求企業提交除限制類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備案和契約章程備案以外的其他前置性許可和審批,待完成工商登記後再按規定辦理相關許可和審批手續。同時,待市局獲得國家工商局外資投資企業登記授權後,對總投資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資企業,委託各縣市區進行工商登記。對各縣市區批准的外商企業,凡需在名稱中冠“南陽”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定名稱,並委託各縣市區辦理工商登記。
第四條 對設在我市的國家鼓勵類外商投資企業,在現行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滿後的3年內,可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追加投資形成的新增註冊資本額達到或超過3000萬美元,或達到1500萬美元且超過原註冊資本50%的,其新增所得,經國稅部門批准可單獨計算並享受所得稅定期減免優惠;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所得的利潤直接投資於該企業,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5年的可以退還再投資部門已繳納所得稅的40%稅款;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暫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附加,不徵收土地使用稅;對生產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免徵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第五條 在我市興辦的外商投資企業,除繼續執行現有的優惠政策外,免徵市政建設配套費、增容費、水資源費、綠化費、牆改費,免收購置生產經營用房的交易手續費。按規定需上繳省級以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一律按下限收取上繳部分。
第六條 對優勢企業採取獎勵措施。外商投資企業與地方當地企業同等待遇,視其對財政貢獻大小,由所在地政府對其法定代表人給予獎勵。
第七條 鼓勵外商投資企業增資擴股。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時,新增投資在3000萬元(不含3000萬元)以上的,屬縣市區、高新區有權減免的規費予以全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技術改造,在貸款貼息等方面與國內企業享受同樣政策。
第八條 凡外商投資能源、交通、城市公用設施、教育、科技、醫療和其他社會公益性事業、高新技術產業以及外商投資額在5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的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其土地出讓金可以給予優惠。具體優惠辦法由市政府制定。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自確認之日起,5年內免繳土地使用費,第6年至第10年減半繳納,10年後逐年全額繳納。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可租賃使用國有土地或集體建設用地。對於生產性外商投資項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權前可以先作前期工作。
第九條 免除外商投資企業年檢的一切費用,對連續三年以上無違法違規行為、經營情況良好的外商投資企業免予年檢。
第十條 支持和保護審批、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凡為我市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而採取行之有效做法的要給予鼓勵和保護,不得因企業自身在生產經營中出現的問題而追究審批、登記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積極吸引市外資金。引進市外資金興辦的企業在土地使用、規費減免、獎勵等方面享有與外商投資企業同樣的待遇。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要建立招商引資專項資金和外貿發展基金。用於舉辦招商引資活動,獎勵在招商引資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市財政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於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企業反傾銷應訴;落實市外貿發展基金,到2004年底安排到400萬元,以後每年安排100萬元;實行出口退稅帳戶託管貸款貼息,對市重點出口企業退稅帳戶託管貸款利息給予70%的補貼。
地址
中州中路80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