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二孩生育服務證辦理
受理機構
夫妻雙方戶籍地均可辦理
辦公時間
正常工作日
辦理地點
妻雙方戶籍地
申辦條件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畫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經縣級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織鑑定,報省轄市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織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②經鑑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
③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
④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傷殘軍人的;
⑤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
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⑦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除適用上述規定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經批准可以按計畫生育第二個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
②男到有女無兒的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數人,只照顧一人);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
④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的。
戶籍原在城鎮,後轉入農村或農村居民被聘用為國家工作人員的,不適用前款規定,但因依法結婚從城鎮轉入農村的除外。
提交材料
1、經相關部門簽署核實意見的《審批表》;
2、夫妻雙方身份證;
3、夫妻雙方及子女戶口簿(或提供子女的相關證明材料);
4、結婚證(再婚的還需提供原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協定書、離婚證,有多次婚姻史的要提交所有婚姻史的相關證件或材料);
5、夫妻近期2寸免冠合影照4張;
6、符合《河南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有關規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經鑑定確診第一個子女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應提交設區的市級或省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織的鑑定結果。
——經鑑定患不育症,合法收養一個子女後懷孕的,應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收養證或相關證明、縣級以上(含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醫學鑑定組織出具的不育症鑑定證明。
——夫妻雙方系歸國華僑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邊只有一個子女的,應提交僑務部門發放的歸僑證和公安部門出具的在本省定居的證明。
——夫妻一方為六級以上(含六級)傷殘軍人的,須持有軍人傷殘證。
——夫妻一方連續從事礦區井下採掘作業五年以上,只有一個女孩,且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應提交礦區勞動人事部門出具的證明和本人繼續從事井下採掘作業的保證書。
——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應提交原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協定書、離婚證,未生育一方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未生育證明。
——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應提交獨生子女生母(養母或撫養方)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及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見附屬檔案7);獨生子女父母離異或再婚的,應提供撫養該子女並長期共同生活一方的證明,並註明其所有婚育情況。跨縣域人口應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證明上籤署審核意見)。合法收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棄嬰或兒童,應提交民政部門發放的收養證或相關證明;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成人且沒有兄弟姐妹的,應提交民政部門的相關證明。
——農村居民夫妻只生育一個女孩的,應提交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該夫妻只有一個孩子且為女性證明(審批表能說明情況則無需提供)。
——農村居民男到有女無兒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其父母的,應提交男方入贅到女方家庭結婚落戶並贍養其父母的公證書。
——農村居民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並繼續定居的,應提交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
——農村居民夫妻雙方為少數民族,應查看其身份證或戶口簿。
處理流程
1、申請人申請;
2、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
3、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批。
辦理時限
鄉級初審。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通過查詢人口信息系統或其他途徑對申請人填寫內容和申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的核實工作(需要跨省核實的,核實時限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縣級審批發證。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應在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