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行業服務承諾制度

(一)熱情服務。 (二)誠信服務。 (三)規範服務。

概述

各縣(市)區司法局:
現將《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行業服務承諾制度》印發給你們,望督促基層法律服務所認真貫徹執行。
南通 市 司 法 局 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
二〇一二年三月五日

詳細信息

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行業服務承諾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增強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職業道德意識和誠信意識,規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行為,維護基層法律服務行業良好形象,根據《基層法律服務所管理辦法》、《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管理辦法》以及有關規章和行業規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基層法律服務所及法律服務工作者。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服務對象為自然人(包括外國人和無國籍人)、法人(包括外國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第四條 基層法律服務以文明規範、誠信執業、遵紀守德、優質服務為原則,實現委託人合法利益最大化。
第五條 服務職能:接受服務對象的委託,依法開展法律服務,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和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第六條 服務內容: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託,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商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的委託,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託,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接受委託,代理各類仲裁案件,參加調解、仲裁活動;接受委託,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五)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它文書。
第七條 服務承諾:
(一)熱情服務。熱心接待當事人,做到一張笑臉相迎,一把椅子讓座,一杯茶水相遞,一顆愛心相隨,急當事人之所急,想當事人之所想,舉止文明,周到服務,耐心傾聽,細緻解答,讓當事人懷著焦慮而來,帶著滿意而去。
(二)誠信服務。忠實於憲法、法律,恪守基層法律服務行業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客觀地向委託人告知法律風險,不對判決或仲裁結果作出任何承諾;及時向委託人告知委託事項進展情況;未經委託人書面同意,不擅自轉委託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
(三)規範服務。不以個人名義私自接受委託;不以公民身份接受委託承辦法律事務;不違規風險代理;不泄露當事人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它程式性規定;不偽造、塗改、隱匿、偷換或者損毀證據;不暗示、誘導、慫恿委託人偽造證據、提供虛假證據;不暗示、誘導、威脅他人提供虛假證據。
(四)優質服務。主動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積極參與項目談判、企業兼併重組、招商引資、推進農村改革,為有關領域和環節的法律論證出具法律意見,防範法律風險;積極協助和指導當事人收集證據材料,精心做好訴訟、調解、仲裁各項準備工作,提高辦案質量;積極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為下崗職工、農民工和其他弱勢群體實行減免收費服務,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五)廉潔服務。不在任何媒體(包括網路)進行不符合事實的廣告宣傳;不以任何方式和手段詆毀同行進行業務競爭;法律服務工作者不接受委託人代理費以外的一切費用、財物,不接受委託人娛樂消費活動安排;不在非辦公場所會見承辦法官,不接受法官介紹的訴訟案件,不以任何方式給予法官不正當利益;不介紹、指使、誘導當事人向法官行賄;不借法官名義或者以聯絡、酬謝法官為由,向當事人索取財物或者其它利益。
第八條 違諾處理:對違反上述承諾的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依據會員處分規則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情節嚴重的提請南通市司法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條 發現基層法律服務所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的違諾行為可向南通市司法局、南通市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協會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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