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實施國家、省、市關於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規定,指導、推進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二)組織、協調全區的救災工作;對全區的各種自然災害及時核查、上報,並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區救災款物並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指導災民安置和救災捐贈;實施減災規劃。
(三)負責城市、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實施工作,維護貧困線以下的城市居民、農民的基本生活權益。負責監督《農村五保供養條例》的貫徹與落實。
(四)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標準的落實;負責社會統籌優待金和擁軍優屬保障金的收繳和管理工作。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的接收安置工作;負責指導軍地兩用人才開發使用協調服務工作,充分發揮軍地兩用人才的作用。負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民眾團體工作人員評殘批烈審查上報工作;負責褒揚革命烈士和革命烈士紀念建築物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區行政區劃工作,辦理行政區劃變更事宜。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工作,組織檢查地名標誌及門牌的設定更新和管理工作,收集整理地名檔案資料。負責全區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維護和管理工作;承辦行政區域內邊界爭議的調處、仲裁工作。
(六)負責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本地區婚姻登記機關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情況。負責本區域內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殯葬改革和管理工作,倡導文明節儉、健康的喪葬習俗。
(七)負責本區域內的社會福利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即國家、社會組織和個人舉辦的,為老人、殘疾人、孤兒和棄嬰提供養護、康復、託管等服務機構的審批和管理工作。
(八)負責區級社團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指導各鄉、鎮、街社團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查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社團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
(九)負責指導基層政權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方法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建設,制定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區建設。
(十)負責全區雙擁工作規劃的制定、督促、檢查落實工作組織開展雙擁模範城活動、負責協調軍政軍民關係。
(十一)負責接待處理民政系統的來信來訪工作,指導鄉、鎮、街民政信訪工作。
(十二)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