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國家、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規程;擬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權;負責起草安全生產方面的規範性檔案;分析和預測全區安全生產形勢,擬定全區安全生產工作規劃,發布全區安全生產信息,協調解決安全生產中的重大問題。(二)承擔全區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責任,行使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考核區政府有關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工作。
(三)行使“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建築施工、煙花爆竹及轄區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權。
(四)監督檢查工礦商貿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和安全生產條件、有關設備、材料及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工礦商貿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五)組織全區安全生產方面的宣傳教育和企業負責人及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工作。依法組織、指導並監督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企業主要經營者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
(六)負責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簡稱“三同時”�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七)承擔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監督檢查責任,組織查處職業危害事故和違法違規行為。
(八)依法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的監控和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組織對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的查處工作。
(九)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十)承擔區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