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明區工業經濟發展基金管理辦法(試行)

第四條區工業企業發展基金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十三條市場開拓經費補貼對象主要指政府組織企業參加展示活動的展位費,資金由組委會向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辦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一章 資金來源、使用對象和範圍
第一條 資金來源
工業經濟發展基金納入區財政預算,每年按當年財政總支出預算的3%安排,性質為補貼或獎勵。
第二條 資金使用對象
有一定規模、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前景好、生產經營管理完善、納稅在南明區的工業企業。
第三條 資金使用範圍
符合第二條規定,重點工業項目的基礎設施建設,重點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綠色食品認證,企業信息化,質量認證體系,企業創名牌、市場開拓、人才培訓等工作的貸款貼息或費用補貼及獎勵。
第四條 區工業企業發展基金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二章 資金安排原則
第五條 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我區行業實際,堅持“扶優、扶強、重點支持相結合”的原則,不斷最佳化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實現產業升級,充分發揮資金的導向帶動作用,促進我區工業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工業經濟發展。
第六條 以提高生產規模、提升技術含量的技術改造,新材料、新技術運用推廣及新產品開發研製,製藥企業的GMP改造,企業質量體系認證,綠色食品認證,信息化項目、出口創匯,引進的重大工業項目建設,獲獎項目及產品的獎勵等。
第七條 貼息資金安排的項目指當年項目貸款支付利息,貼息資金為全額補貼或部分補貼。獎勵資金對象為當年獲獎項目。
第八條 市場開拓支持,企業到區外參加各種形式的經貿活動,展位費從基金中給予補貼。
第九條 企業參加國家、省、市級有關部門組織的創品牌活動,對企業參評費給予補貼。
第十條 出口創匯符合《關於加快南明區工業經濟發展的實施意見(試行)》獎勵範圍內的企業,給予獎勵。
第三章 基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第十一條 項目貼息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
一、重點基本建設項目資金的申報、審查和下達由區招商局負責。
二、貼息資金項目的申報,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項目,可向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報南明區工業發展基金,區鄉企局直屬企業由企業直接向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申報,鄉、辦所屬企業由企業向主管部門申請,主管部門審核後,再向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
三、項目的申報資料:
1、企業申請報告;
2、主管部門申報意見;
3、企業當年財務報表;
4、貸款銀行出具的貸款利息回單(複印件);
5、企業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碼證(複印件);
6、項目實施相關材料。
四、基金的審查和下達:
1、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接到企業申請報告及相關資料後,會同區有關部門及時對項目進行調查了解、篩選後,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審定。
2、根據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審定的結果,由項目承擔單位到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食品企業的認證,企業信息化項目補貼資金按規定第十一條第二款程式辦理。
第十三條 市場開拓經費補貼對象主要指政府組織企業參加展示活動的展位費,資金由組委會向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審定後辦理。
第十四條 出口創匯的獎勵或貼息。企業憑進出口證、報關單、海關開據的稅票到南明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申請獎勵。
第四章 項目管理
第十五條 工業發展基金年度計畫下達後,由區財政局對資金進行支付和監督管理,是否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屬單位,由區工業發展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項目情況而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區工業發展改革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