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控規區,是指東至京九鐵路,南至南外環高速公路,西至贛江,北至昌南大道區域。本辦法所稱建築垃圾,是指建設、施工單位和個人對新建、改建、擴建和拆除各類建築物、構築物、開挖城市道路、管網及裝飾、裝修房屋過程中所產生的余土、棄土、棄物及其他廢棄物;散裝建築材料是指砂、礫、石、灰漿和車載工業與民用煤、爐、渣等建築材料。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城市控規區內建築垃圾的傾倒、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和縣城規劃區內散裝建築材料的運輸。
第四條 縣城管局是城市控規區內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的行政主管部門。縣城建局、公安局、環保局、交通局、國土局、各有關鄉鎮、各開發區(新區)管委會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積極協助縣城管局做好縣城規劃區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實行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誰產生誰承擔處置責任的原則。散裝建築垃圾處置場所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縣城總體規划進行選址,並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建築垃圾處置場所。
第六條 凡是在城市控規區內涉及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及個人都必須服從縣城管局的管理。
第七條 城市控規區內如有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清運,須向縣城管局進行申報審批,核定數量,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凡城區內新開工的建築工地、市政工程、拆遷工地未按照規定圍擋、硬化路面、設定沖洗平台的,縣城建局不予核發《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縣城管局不予核發《渣土準運證》。
第九條 城市控規區內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運輸,必須要與縣環衛所和縣市政所及其他保潔公司簽訂道路保潔協定,防止污染城市道路,無任何保潔協定的,不準進行任何形式的道路運輸。
第十條 在城市控規區內從事建築垃圾處置和散裝建築材料的運輸,由縣城管局負責指定運輸路線、清運時間全部在夜晚運輸,白天、雨天禁止一切運輸行為。
在次日早晨7點之前必須完成運輸線路城市道路的保潔工作,如保潔不力的,責令停工整頓,並依法依規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 建築余土廢渣的清運調劑實行有償服務,並按南物價[2001]16號檔案規定收費。
第十二條 所有施工出入口和建築垃圾傾倒出入口作業的單位或個人應在作業場地硬化30米的道路,設立沖洗平台,有專人負責沖洗車輛,未經沖洗的車輛不得進行道路運輸,未按規定硬化出入口道路,未設立沖洗平台的不得進行渣土清運。
第十三條 (一)各類建築垃圾和散裝建築材料必須交由具備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組織進行專業化密閉運輸。開挖、承運建築垃圾的單位或個體組織應當擁有專用密閉運輸設備和車輛。
(二)運輸散裝建築材料的單位或個體組織的車輛,應當具有交通、交警等部門核發、年審的合格手續。
(三)承運建築垃圾和散裝建築材料的單位或個體組織應在運輸前持承運契約,到縣城管局辦理《建築垃圾準運證》或《散裝建築材料準運證》,並在運輸過程中,隨車攜帶《準運證》,實行一車一證。
第十四條 從事建築垃圾或散裝建築材料運輸的單位和個體組織,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承接未辦理《建築垃圾審批表》的工程和未辦《準運證》的運輸業務;
(二)出租、轉讓、塗改、仿造或超期使用《準運證》;
(三)擅自改變運輸線路、時間和傾倒地點。
第十五條 有違章違規行為的,由縣城管執法部門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複議或者提出訴訟。否則,當事人不執行處罰決定,也不申請複議或提出訴訟,處罰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侮辱、毆打縣城管局管理工作人員或者阻礙其依法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縣城管局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一一年六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