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南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南寧市無償獻血獎勵辦法的通知
南府規〔2017〕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無償獻血獎勵辦法》已經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7年5月15日
辦法全文
南寧市無償獻血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推動我市無償獻血事業進一步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獎勵辦法》、《廣西獻血條例》、《南寧市獻血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南寧市無償獻血獎勵是指對在推動南寧市無償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依據本辦法給予的獎勵。
第三條無償獻血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精神獎勵為主,按照規定的獎項、標準、內容、許可權和程式進行。
第四條南寧市獎勵活動每2年舉行一次。
第二章 獎項設定及獲獎標準
第五條無償獻血獎勵獎項設定:無償獻血促進獎、南寧市“獻血之星”、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
第六條無償獻血促進獎
用以獎勵為無償獻血事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單位獎
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單位可以授予此獎項:
1.2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200人次以上,且該累計獻血人次數不小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50%的單位;或者2年內參加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到1000人次以上的單位;
2.連續10年組織單位職工參與無償獻血或開展無償獻血相關公益宣傳的單位;
3.連續2年自體輸血率達到自治區衛生計生委要求的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其中:三級甲等綜合醫院35%,其他三級醫院25%,二級醫院10%);
4.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物價值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單位。
(二)個人獎
符合如下條件之一的個人可以授予此獎項:
1.連續10年組織開展無償獻血活動或無償獻血相關公益宣傳的個人;
2.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物價值人民幣1萬元以上的個人。
第七條南寧市“獻血之星”
用以獎勵多次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獻血之星”,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4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二)“二星級獻血之星”,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6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三)“三星級獻血之星”,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8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四)“四星級獻血之星”,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10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五)“五星級獻血之星”,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15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第八條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
用以獎勵積極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工作的個人。其獎項和獲獎標準為:
(一)“一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120小時的志願者;
(二)“二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240小時的志願者;
(三)“三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360小時的志願者;
(四)“四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480小時的志願者;
(五)“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累計時間達到600小時的志願者;
(六)“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超過10年且累計時間超過1500小時,或累計時間超過3000小時的志願者。
第九條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
用以獎勵常年堅持獻血的自願無償獻血者。其獲獎標準為:
自願無償獻血累計達50000毫升及以上的獻血者。
第三章 獎勵的許可權和程式
第十條成立獎勵評定工作領導小組,小組成員由市衛生計生委、市文明辦、市獻血辦、南寧中心血站工作人員組成。
第十一條無償獻血促進獎、南寧市“獻血之星”、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均由市獻血辦根據南寧市采供血信息化網路管理系統提取的數據自動評定,報獎勵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討論決定。
第十二條市獻血辦負責對獎勵對象進行最終審核,並向社會公示無異議後,報請市人民政府進行獎勵。
第四章 獎勵的內容和結果運用
第十三條各類個人獎項納入個人誠信檔案。
第十四條無償獻血促進獎獎項的獲獎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牌匾。
第十五條南寧市“獻血之星”獎項的獲獎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盃。
第十六條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獎獎項的獲獎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獎項的獲獎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牌匾,並給予8千元人民幣現金獎勵。
第十七條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獎項的獲獎者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牌匾,並給予1萬元人民幣現金獎勵。
第十八條“三星級獻血之星”獎項及以上的獲獎者、“五星級無償獻血志願者”獎項的獲獎者、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獎項的獲獎者和無償獻血終身成就獎獎項的獲獎者,可免政府投資的市管公園、A級旅遊景區等場所的門票,免交市屬及各縣(區)公立醫療機構就診診查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第五章 獎勵的監督
第十九條參與獎勵評審工作的有關人員,有徇私舞弊、弄虛作假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無償獻血是指公民在無報酬的情況下,自願捐獻自身血液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獎勵評定的無償獻血量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統計:
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200毫升計算。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在南寧市參與無償獻血的單位和個人。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