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書法家協會

南寧市書法家協會

南寧市書法家協會,南寧市各民族書法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民眾團體。南寧市文聯主管。1951年12月成立。凡書法篆刻作品、藝術專著在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在市級以上書協主辦的展覽中展出兩次者(或獲獎一次),或多年人事書法教育、書法理論研究、組織書法活動有一定成績者可入會。原稱南寧市書法篆刻工作者協會,後改為現名。召開過六次會員代表大會。2010年底有會員258人。

協會領導

主席:黃大業

副主席:潘繼坦、秦勝國、黃衛保、趙振華、劉小靜、李洪旺、韋松年

秘書長:李洪旺

理事:馬德威、韋瀟、韋志端、韋松年、劉大盈、劉小靜、吳進文、李達旭、李洪旺、李道斐、趙振華、鍾紅雨、秦勝國、陶朝東、黃大業、黃衛保、黃子江、黃業彬、黃耀登、覃勇、蔡煥雄、黎健、滕民初、潘蔭文、潘繼坦

協會章程

一、總 則

第一條 南寧市書法家協會是南寧市文聯領導的,由我市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書法家、書法愛好者的橋樑與紐帶。

第二條 南寧市書法家協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為繁榮和發展我市書法藝術事業而奮鬥。

第三條 本會積極支持和協助各基層部門或社會團體開展書法活動,推動書法教育,培養和發現書法新秀,壯大書法隊伍。

第四條 本會遵守憲法和各項法律、法規,按照本會章程和專業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二、會 員

第五條 凡在南寧工作生活一年以上,年滿18歲的公民,在書法藝術領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相當的思想文化素質,贊成本會章程,本人的書法篆刻作品、藝術專著在市級以上的專業刊物上發表,在市級以上書協主辦的展覽中展出兩次者(或獲獎一次),或多年從事書法教育、書法理論研究、組織書法活動有一定成績者,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六條 凡志願加入本會者,須由本會會員介紹,填寫入會申請表並提交有關的入選(獲獎)證書複印件,經理事會或主席團討論通過,即可成為本會會員。

本會是廣西書法家協會的團體會員。凡在我市的中國書法家協會會員、廣西書法家協會會員,如本人自願申請,辦理入會手續,即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南寧市書法家協會會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的個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八條 會員必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的權益,為本會建設做出奉獻。

四按時繳納會費:

1、凡申請加入本會,經理事會或主席團批准通過的新會員,須繳納管理費100元、會費150元(每年30元,一屆5年)、工本費5元,共255元。

2、從2009年11月起,會員每年繳納會費30元,一屆五年,一次性付清。

3、年滿60歲的會員,實行終身會費制,繳納會費100元,即可成為本會終身會員。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有權參加本會所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對協會的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

四有退會的自由。

第十條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取消其會籍。

一嚴重違法亂紀,造成惡劣影響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破壞本會工作者。

三兩年不繳納會費者。

四兩年不參加協會的活動者。

凡盜用本會的名義進行非法活動者,本會將訴諸法律。

三、任 務

第十一條 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十二條 本會廣泛地團結書法家和書法愛好者,為繁榮書法事業共同奮鬥。

第十三條 本會繼承和發揚書法藝術的優秀傳統,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提倡藝術形式、風格、流派的多樣化,開展理論研究、學術交流,組織展覽、比賽、評獎。推動書法教育,培養書法人才,壯大書法隊伍,繁榮書法創作。

第十四條 本會支持基層書法組織和民眾性書法活動,以多種形式加強與各界的聯繫和交流,促進書法藝術的普及與提高。

四、組 織

第十五條 本會的組織工作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十六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七條 代表大會的職責是: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制定修改本會章程;選舉產生領導機構;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行使代表大會職權。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主席團聘任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主席團可根據需要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第十九條 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副秘書長及理事會成員,有對本會建設、發展多做奉獻的義務。對於違犯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或不稱職的領導機構成員,經過民主程式,予以調整、罷免或撤換。

五、經 費

第二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六、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執行。章程修改權屬於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歸主席團。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