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企業聯合會

南寧市企業聯合會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三月。現有團體會員240多個,會員單位涵蓋了全市的工業、交通、建築、商貿流通等行業,包括國有、民營、三資企業等多元經濟成分的企業,並擁有來自政府及教育、宣傳等部門的領導、專家學者的個人會員。出版刊物有《企協工作簡訊》《南寧企業》內刊,並開設“南寧市企業家協會”網站。

協會簡介

南寧市企業聯合會(原名南寧市企業管理協會),(簡稱為南寧市企協)成立於一九八四年三月。現有團體會員240多個,會員單位涵蓋了全市的工業、交通、建築、商貿流通等行業,包括國有、民營、三資企業等多元經濟成分的企業,並擁有來自政府及教育、宣傳等部門的領導、專家學者的個人會員。出版刊物有《企協工作簡訊》、《南寧企業》內刊,並開設“南寧市企業家協會”網站。
多年來,南寧市企協堅持“面向企業、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的宗旨,圍繞政府中心工作和企業改革與發展,作為僱主代表積極參加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工作,全面推進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三年行動計畫的實施,開展創建“勞動關係和諧單位”活動;開展培訓、諮詢、調研、考察等社會活動和智力服務;並堅持開展年度優秀企業家評比表彰活動和企業家健康工程,把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作為自己神聖的義務,積極為企業家排憂解難,多次被評為南寧市和自治區先進協會。
南寧市企協辦公地址:南寧市鯉灣路10號柳沙大廈4樓
郵 編:530022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南寧市企業聯合會(NANNING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縮寫為NEC)、南寧市企業家協會(NANN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NEDA)是經南寧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全市性社團法人組織。
南寧市企業聯合會,南寧市企業家協會簡稱為:南寧市企協。
第二條 南寧市企協是企業、企業經營者的聯合組織,由企業界和有關經濟、科研、新聞工作者以及有關企業工作者團體組成,是全市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南寧市企協的根本宗旨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面向企業和企業家,為企業和企業家服務,為促進南寧市經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南寧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是南寧市企協的業務主管單位,南寧市民政局是本會的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本會接受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以及南寧市經濟委員會、中國企聯、自治區企聯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南寧市企協會址暫設在廣西南寧市鯉灣路10號柳沙大廈四樓。
第二章 基本任務
第六條 南寧市企協的基本任務:
(一)在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進行企業改革創新和科學管理的研究、交流、傳播和推廣套用,推動企業管理體系完善和發展;
(二)提高企業經營管理者隊伍和企業整體素質、促進社會主義企業家隊伍成長;
(三)溝通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發揮橋樑、紐帶和參謀助手作用,做好政府委託的工作;
(四)增強企業家法制意識與民主管理意識,充分反映企業情況、企業家的意願和正當要求,維護企業和企業家的合法權益;
(五)參加與政府勞動部門和工會三方組成的有關勞動關係的協調活動,為在企業建立新型、和諧的勞動關係服務;
(六)總結推廣企業先進經驗和管理創新成果,表彰優秀企業和優秀經營管理者;
(七)開展學習考察、辦班培訓、管理諮詢、內刊出版、企業家健康工程等活動,不斷拓展新的服務領域;
(八)搞好協會自身建設,密切與各主管部門的工作聯繫,發揮企協系統的整體優勢。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一)南寧市內的國有、集體、公司制、民營及中外合資企業等各種經濟成份的企業;
(二)其它有關法人單位或組織;
(三)團體會員代表由企業法人代表擔任,或由企業法人代表委派一名現職領導擔任。
個人會員:
(一)從事企業管理、經濟管理實踐、理論研究工作者;
(二)各界專家、學者、知名人士和新聞工作者。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二)承認本會章程;
(三)履行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四)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秘書處討論批准,並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和監督;
(五)通過企協組織反映意見與要求,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本會團體會員的現職領導,因工作變動,離開原工作單位或工作崗位,其協會職務由新任職的人員繼任。
第十三條 會員違法或不遵守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審議並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討論並決定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問題並形成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領導協會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聘請顧問;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條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有關秘書處部門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秘書秘書處專職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濟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15日第六屆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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