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暫行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413號)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以及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07〕5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檔案信息

南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南寧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管委會,市級各雙管單位,市直各事業、企業單位:

《南寧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暫行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南寧市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暫行辦法

為切實保障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待遇,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國務院令413號)和民政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印發〈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民發〔2005〕199號)以及自治區民政廳、財政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實施辦法〉的通知》(桂民發〔2007〕59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詳細內容

一、具有本市城鄉居民戶籍且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領取殘疾撫恤金的退出現役的一至六級殘疾軍人(含傷殘民兵民工,以下統稱殘疾軍人),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結合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

二、有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隨單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全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

所在用人單位或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繳納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的,由殘疾撫恤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統一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當地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後,由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財政部門安排資金;其個人繳費部分由民政部門代收後一併繳納。

三、參保補助

(一)殘疾軍人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或無工作單位、且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屬單位繳費部分,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安排資金全額補助。

(二)殘疾軍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有工作單位的,由所在用人單位幫助解決;用人單位或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因經濟困難無法繳納醫療保險統籌費用的,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安排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三)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或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且初次參保時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由殘疾撫恤關係所在地的財政部門安排資金按每人每年10000元給予定額補助。補助資金納入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及醫療互助金統一管理。

四、個人醫療帳戶以殘疾軍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收入(所在單位確有困難的或無工作單位的,以上年度我市職工月平均工資)或退休金為基數,按月劃入個人醫療帳戶補助金。具體劃入比例為:45歲以下為1%,45歲以上至退休前為3%,退休人員為6%。所需資金由各級財政分別承擔。

五、殘疾軍人可自願選擇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其醫療費的支付範圍,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醫療服務項目》、《廣西壯族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和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及醫療互助的規定執行。在此基礎上,對殘疾軍人符合上述規定的醫療費用自付部份,由各級財政分別給予專項資金預算安排。

(一)殘疾軍人非舊傷復發的門診醫療費,原則上由個人帳戶支付;個人帳戶不敷支出的,超出部分,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80%,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60%。

(二)殘疾軍人非舊傷復發的住院醫療費中,個人按規定支付的統籌基金起付額和進入共付段後個人自付的費用,按下列標準給予補助:

1.個人自付統籌基金起付額補助60%;

2.統籌基金起付額以上,5000元及以下,自付部分補助60%;

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自付部分補助70%;

4.10000元以上至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自付部分補助80%;

5.超出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其自付部分,一至四級殘疾軍人補助95%,五、六級殘疾軍人補助90%。

(三)殘疾軍人舊傷復發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所在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予以支付;所在單位無法支付或無工作單位的,由我市負責醫療補助的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全額醫療補助。

六、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要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單獨列帳。有關醫療補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七、殘疾軍人的醫療服務管理要按照我市基本醫療保險和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規定執行。

八、殘疾軍人醫療保障工作由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實施。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履行職責,密切配合,切實保障殘疾軍人的醫療待遇。

民政部門要嚴格審核,及時提供一至六級殘疾軍人的有關資料,為單位確有困難的或無工作單位的殘疾軍人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負責殘疾軍人醫療補助,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軍人,基層民政部門要對其就醫等給予協助。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及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要做好殘疾軍人醫療保險服務與管理工作,按規定保障殘疾軍人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要對相關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分析,並商財政、民政部門解決資金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財政部門要及時安排資金,並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殘疾軍人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

衛生部門要組織醫療機構為殘疾軍人提供優質的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範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的優惠服務政策,落實優質服務措施。

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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