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宮市國土資源局

南宮市國土資源局

南宮市國土資源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機構職責

南宮市國土資源局 南宮市國土資源局

(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我市實際制訂相關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經市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劃,制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三)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制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有關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家、省和市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技術標準、規程和辦法等;負責市國土資源行政執法,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四)承擔最佳化配置全市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參與審核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指導和審核各鄉、鎮、辦事處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等有關專項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五)負責規範全市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負責並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六)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牽頭擬訂並實施市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組織實施並監督、指導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組織實施國家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並組織實施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分等定級工作。
(八)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的責任。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訂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市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執行國家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邢台市政府和南宮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方案的審核工作。
(九)承擔規範全市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十)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按許可權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國家、省、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產權設定方案。
(十一)負責全市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
(十二)承擔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組織開展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三)承擔全市地質災害預防、治理的責任。組織實施並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擬訂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四)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訂收益分配製度,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五)組織制定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計畫,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負責測繪管理工作。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部門設定

(一)辦公室(幹部培訓中心、紀檢監察股)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有關重要文稿的起草、信息、督查、安全保密、接待、宣傳和政務信息公開工作;承擔機關及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和***關其他日常行政事務性工作。
負責***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和機構編制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評比表彰工作;擬訂國土資源系統教育培訓、人才發展規劃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
負責具體組織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確保部門黨風廉政工作責任制的全面貫徹落實,研究擬定懲防體系建設具體措施;組織抓好部門政風行風建設工作;負責對幹部職工依法履行職責、遵規守紀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完善好各項規章制度;負責考勤考核工作及政務公開的監督檢查;負責對上級及本級下達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財務股
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的工作,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和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的有關工作;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管相關工作;承擔有關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等工作;擬訂有關財務、資產管理制度;承擔***關及所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
(三)執法監察股
組織起草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及測繪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組織國土資源重要課題調研,擬訂有關政策;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有關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的有關工作。
負責對執行國家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等法律法規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擬訂全市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執法監督、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依法組織查處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違法案件。負責全市國土資源信訪穩定工作。
(四)耕地保護股
承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和土地整理、復墾、開發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和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落實情況;承辦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土地徵收徵用事項的審核工作。
(五)地礦管理股
組織全市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地質勘查單位資質;負責對外合作勘查項目的審核和監督管理。
編制全市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和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協調和監督實施地質災害防治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引起的地面沉降,以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質環境破壞。
按許可權承擔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的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承擔礦產資源保護和保護性開採特定礦種的管理事項,下達開採總量控制指標;承擔礦業權市場管理事項;調處重大礦業權權屬糾紛。
貫徹執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並擬訂我市相關制度;管理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承擔礦產資源補償費徵收、礦產地儲備、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的事項;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匯交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督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六)地籍管理股(測繪管理辦公室)
擬訂全市地籍管理辦法;擬訂土地確權、登記、爭議調處辦法,調處重大或跨縣(市)土地權屬爭議;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擬訂土地調查、監測、統計總體方案並組織實施。
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及相關改革研究;組織編制全市及區域性國土規劃,編制實施土地利用、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和礦產資源開發等綜合規劃,組織編制資源調查評價、勘查、地質環保保護等專項規劃;指導和審核國土資源相關規劃;負責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修改、調整的審核和備案工作;擬訂土地利用、礦權出讓年度計畫;研究有關國土資源的區域、城鄉統籌協調、綜合利用政策措施;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工作。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國土資源科技發展戰略、規劃;組織實施科技計畫,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技術標準、規程和規範;承擔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科學技術普及、科技信息和科技人才管理工作;承擔對外合作與交流。
貫徹執行測繪法律、法規、行業管理政策和技術標準;組織擬訂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級基礎測繪、行業區域界限測繪、地籍測繪和其他應管理測繪項目的組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和管理全市測繪基準及測量控制系統;參與編制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規範測繪市場秩序;提供測繪公共服務和應急保障;負責地圖管理;負責組織測繪科技創新;按規定承擔其他測繪管理工作。
(七)土地利用管理股
承擔全市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規範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和轉讓行為;擬訂並實施土地供應、土地價格、土地資產和土地儲備管理政策;擬訂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承擔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分等定級工作,組織實施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地價制度,會同市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對土地市場和地價實施動態監測。
(八)審批股
負責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行政許可的規定,履行有關的審批、審核及服務職責。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農村宅基地登記審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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