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班子
王體剛:黨組書記,主持全面工作。
蔣秀瓊: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人事科、地方電力科;聯繫四川省南充升鍾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羅秀建: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工程建設管理科(河道管理科)、城市供排水管理科、市城市排水管理服務中心、市城鄉供排水管理服務處工作、市堤防工程管理處、市水利基本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工作;聯繫南充康源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和市城信監理公司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付強: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辦公室、財務管理與審計科、行政審批科;分管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工作;分管信訪、維穩、綜治、企業改制處遺牽頭等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徐海:黨組成員、四川省南充升鍾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局長,全面負責四川省南充升鍾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局工作;
鄧曉林:黨組成員、總工程師,協助局長分管規劃計畫科工作;聯繫四川南充水利電力建築勘察設計研究院工作;負責分管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
雷冰:黨組成員、紀檢組長,負責駐局紀檢組、監察室工作。分管黨風廉政建設工作;
粟栗,黨組成員、副局長。協助局長分管水政水資源科(市節約用水辦公室)、市水利綜合監察支隊工作;分管綜合安全生產工作;
管轄區域
南充市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務工作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起草全市水務和水產漁政工作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
(二)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市和跨縣(市、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和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和水源地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
(四)審查向湖泊、河道排污口的設定和擴大;指導縣(市、區)的城市供排水、城市污水處理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供水設施的建設、管理、維護、改造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城鎮排水和再生水利用設施的管理、維護、改造工作;負責對城市供排水和城市污水處理企業進行行業管理。
(五)負責防治水旱災害。貫徹執行省、市政府的防洪決定、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命令;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市防洪、抗旱工作,制定全市度汛應急工程和水毀工程修復計畫並督促完成;及時掌握汛情、災情和水務工程的運行情況;督促有關部門做好防汛抗旱物質的儲備、管理和分配工作;組織防汛抗旱通信和預警系統建設;負責全市水旱災情的統計上報;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六)
(七)負責江河湖泊的水量和水質監測;負責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和情報預報、水域水質通報。
(八)按照《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實施辦法》,指導和監督全市水利和小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的報建工作;初審轉報中、小型水利和小水電基建項目的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
(九)按規定許可權審批不由省上立項以地方投資為主的水利水電項目;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指導江河、湖泊、水庫、灘涂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縣(市、區)及跨流域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河道采砂的統一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防治水土流失。擬訂水土保持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全市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監測預報;負責有關重大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指導農村水利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指導鄉鎮供水工作。
(十二)負責重大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縣(市、區)水事糾紛;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利建設工程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執法;依法負責水務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大壩、水電站大壩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監管;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對水務項目資金進行分配和監督管理。
(十三)負責水務科技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組織開展水務行業質量監督工作,貫徹執行水務行業技術質量標準和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
(十四)負責水產漁政工作。擬訂漁業資源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市漁業生產,指導水產品加工、流通和市場建設,負責水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和水生動物的防疫、境內檢疫工作以及漁藥、漁飼料使用環節的監督檢查,負責水生生物自然保護區和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管理,實施漁業環境監測,牽頭查處漁業污染事故,協調仲裁重大漁事糾紛,查處重大漁政案件,負責漁船管理和船員考核,指導漁業安全生產;負責對養殖水面許可證申報材料進行審核。
(十五)負責農村水能資源開發、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指導本行業地方電力企業的管理,並實施技術監督。
(十六)承擔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