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專項獎學金是指由社會各界自願向我校或部分院系捐資設立的各類獎學金。專項獎學金的設立應遵守國家法規和學校規定。學校尊重捐贈方的設獎意願,有義務向捐贈方如實地介紹學校的有關情況,為捐贈方設獎提供合理的建議和服務。
2、為規範專項獎學金管理,社會各界資助的專項獎學金名稱一般定為“南京財經大學×××獎學金”;並以學校的名義向學生頒發。
3、社會各界在學校設立專項獎學金,需與學生處進行協商,並附有關協定和評審條例,內容包括:
⑴、專項獎學金名稱;
⑵、專項獎學金基金及資金來源;
⑶、設立專項獎學金的起始時間、終止時間;
⑷、獎勵範圍、獎勵額度、評獎要求及評審辦法;
⑸、其他有關材料。
4、社會團體或個人在各學院、系設立專項獎學金,必須經學生處審核、批准、備案,以便學校進行規範管理,並對其評定和資金髮放進行必要的監督、檢查。
5、學生處和×××單位對學生使用×××獎學金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監督。
評選條件
1、我校正式在冊的全日制本、專科學生。
2、熱愛祖國,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模範遵守大學生守則和學校的有關規章制度,品行端正,無任何違法違紀行為;
3、學習態度端正,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勇於進取,學習成績優良,必修課學年學分績點不低於2.5分,且必修課無課程重修行為。
4、積極參加社會實踐、體育鍛鍊和文體活動,身心健康;
5、熱愛集體,尊敬師長,團結同學,愛護公物,舉止文明;
6、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優先考慮;
7、已獲得本年度校級獎勵(如“單項獎學金”、“優秀大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者,根據條件兼可獲得一項專項獎學金。
8、每人每年最多只可申請一項專項獎學金,不能重複獲獎。
評選程式
1、專項獎學金評選採用自薦和推薦相結合的原則。申請人須向所在院、系提出書面申請,各院、系嚴格按照各專項獎學金的評選條件予以初評推薦,並將初評結果及相關材料報學生處審核。學生處複審後將評審結果報主管領導審批。
2、專項獎學金的評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各院、系專項獎學金初評結果應在本單位以一定方式公示,經廣泛徵求意見後,方可報學生處審核。
3、學生個人對專項獎學金評審結果有異議者,可在院、系初評結果公布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本院、系提出意見;院、系應在3個工作日內向學生做出答覆。
4、學生處審核後,將結果在校園網上公示七天,在無異議的情況下,報校學生獎學金管理委員會及主管校領導審批。
5、學生在申報專項獎學金時,嚴禁各種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取消在校期間申請專項獎學金的資格,學校追回已發放的專項獎學金和榮譽證書。各院、系應本著德、智、體全面發展的要求,對學生的思想品德、學習成績、課外活動、民意測驗等方面進行綜合考察,嚴格把關。
管理方式
1、學生獎學金管理委員會是學校籌集、管理和評審學生獎、助學金的組織機構,其宗旨是管理、籌集和合理使用各類獎、助學金,鼓勵學生勤奮學習,全面發展。
2、學生獎學金管理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領導、學生處、教務處、財務處、發展規劃處等領導組成。學生獎學金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
3、學生處具體負責對各類專項獎學金的日常管理以及對各專項獎學金的評定和發放;審核各類專項獎學金獲得者名單;監督、檢查其他專項獎學金的管理和使用;
註:本管理條例由學生處組織實施,並負責解釋。